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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 黄 县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2 0 2 2 年 度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・ ( 2 0 2 3 ) 豫 0 5 2 7 民 初 2 6 0 2 号 王 管 理 ( 身 份 证 号 : 4 1 2 3 2 7 1 9 8 1 * * * * 0 9 7 6 ) :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诉 你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因 用 其 他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,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九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,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( 2 0 2 3 ) 豫 0 5 2 7 民 初 2 6 0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、 敦 促 履 行 义 务 告 知 书 、 诉 讼 费 用 补 交 通 知 书 。 本 院 判 决 : 一 、 被 告 苏 超 超 、 王 管 理 应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偿 还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3 0 0 0 0 0 元 及 利 息 ( 从 2 0 1 8 年 6 月 2 8 日 起 至 2 0 2 1 年 6 月 2 8 日 止 按 本 金 3 0 0 0 0 0 元 、 月 利 率 1 1 . 4 ‰ 计 算 ; 从 2 0 2 1 年 6 月 2 9 日 起 至 还 清 款 之 日 止 按 本 金 3 0 0 0 0 0 元 、 月 利 率 1 7 . 1 ‰ 计 算 , 计 息 时 扣 除 已 支 付 的 0 . 0 1 元 ) ; 二 、 被 告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对 本 判 决 第 一 项 所 确 定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, 被 告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被 告 苏 超 超 追 偿 ; 三 、 驳 回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的 其 它 诉 讼 请 求 。 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, 应 当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之 规 定 , 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。 案 件 受 理 费 2 9 0 0 元 , 由 被 告 苏 超 超 、 王 管 理 、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负 担 。 根 据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的 解 释 》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, 本 公 告 采 用 在 [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]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的 方 式 ,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即 为 公 告 发 出 日 期 , 自 本 公 告 刊 登 之 日 起 , 经 过 三 十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。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, 可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,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, 并 按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, 上 诉 于 安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。 特 此 公 告 二 二 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承 办 法 官 : 尚 法 官 承 办 单 位 :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后 河 人 民 法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2 - 7 7 6 8 0 8 3 ・ ( 2 0 2 3 ) 豫 0 5 2 7 民 初 2 6 0 2 号 苏 超 超 ( 身 份 证 号 : 4 1 0 5 2 7 1 9 9 0 * * * * 8 0 2 1 ) :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诉 你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因 用 其 他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,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九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,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( 2 0 2 3 ) 豫 0 5 2 7 民 初 2 6 0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、 敦 促 履 行 义 务 告 知 书 、 诉 讼 费 用 补 交 通 知 书 。 本 院 判 决 : 一 、 被 告 苏 超 超 、 王 管 理 应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偿 还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3 0 0 0 0 0 元 及 利 息 ( 从 2 0 1 8 年 6 月 2 8 日 起 至 2 0 2 1 年 6 月 2 8 日 止 按 本 金 3 0 0 0 0 0 元 、 月 利 率 1 1 . 4 ‰ 计 算 ; 从 2 0 2 1 年 6 月 2 9 日 起 至 还 清 款 之 日 止 按 本 金 3 0 0 0 0 0 元 、 月 利 率 1 7 . 1 ‰ 计 算 , 计 息 时 扣 除 已 支 付 的 0 . 0 1 元 ) ; 二 、 被 告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对 本 判 决 第 一 项 所 确 定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, 被 告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被 告 苏 超 超 追 偿 ; 三 、 驳 回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的 其 它 诉 讼 请 求 。 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, 应 当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之 规 定 , 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。 案 件 受 理 费 2 9 0 0 元 , 由 被 告 苏 超 超 、 王 管 理 、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负 担 。 根 据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的 解 释 》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, 本 公 告 采 用 在 [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]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的 方 式 ,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即 为 公 告 发 出 日 期 , 自 本 公 告 刊 登 之 日 起 , 经 过 三 十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。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, 可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,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, 并 按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, 上 诉 于 安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。 特 此 公 告 二 二 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承 办 法 官 : 尚 法 官 承 办 单 位 :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后 河 人 民 法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2 - 7 7 6 8 0 8 3 ・ ( 2 0 2 3 ) 豫 0 5 2 7 民 初 2 6 0 2 号 李 小 增 ( 身 份 证 号 : 4 1 2 3 2 7 1 9 8 2 * * * * 6 2 2 9 ) :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诉 你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因 用 其 他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,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九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,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( 2 0 2 3 ) 豫 0 5 2 7 民 初 2 6 0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、 敦 促 履 行 义 务 告 知 书 、 诉 讼 费 用 补 交 通 知 书 。 本 院 判 决 : 一 、 被 告 苏 超 超 、 王 管 理 应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偿 还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3 0 0 0 0 0 元 及 利 息 ( 从 2 0 1 8 年 6 月 2 8 日 起 至 2 0 2 1 年 6 月 2 8 日 止 按 本 金 3 0 0 0 0 0 元 、 月 利 率 1 1 . 4 ‰ 计 算 ; 从 2 0 2 1 年 6 月 2 9 日 起 至 还 清 款 之 日 止 按 本 金 3 0 0 0 0 0 元 、 月 利 率 1 7 . 1 ‰ 计 算 , 计 息 时 扣 除 已 支 付 的 0 . 0 1 元 ) ; 二 、 被 告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对 本 判 决 第 一 项 所 确 定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, 被 告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被 告 苏 超 超 追 偿 ; 三 、 驳 回 原 告 内 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的 其 它 诉 讼 请 求 。 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, 应 当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之 规 定 , 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。 案 件 受 理 费 2 9 0 0 元 , 由 被 告 苏 超 超 、 王 管 理 、 李 小 增 、 毛 节 云 、 杜 书 振 负 担 。 根 据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的 解 释 》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, 本 公 告 采 用 在 [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]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的 方 式 ,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即 为 公 告 发 出 日 期 , 自 本 公 告 刊 登 之 日 起 , 经 过 三 十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。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, 可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,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, 并 按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, 上 诉 于 安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。 特 此 公 告 二 二 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承 办 法 官 : 尚 法 官 承 办 单 位 :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后 河 人 民 法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2 - 7 7 6 8 0 8 3 ・ 2 0 2 3 年 1 - 6 月 份 , 内 黄 县 法 院 民 事 一 审 案 件 共 新 收 3 8 2 4 件 , 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 2 . 0 1 % 。 经 统 计 , 民 事 案 件 数 量 最 多 的 是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离 婚 纠 纷 、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、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、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等 。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: 一 、 主 要 几 类 民 事 案 件 的 类 型 及 增 比 态 势 2 0 2 3 年 1 - 6 月 , 我 院 新 收 的 各 类 主 要 案 由 增 长 情 况 如 下 表 : 案 由 2 0 2 3 年 新 收 ( 件 ) 占 民 事 一 审 新 收 比 例 2 0 2 2 年 新 收 ( 件 ) 增 幅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8 0 3 2 1 . 0 0 % 6 8 5 1 7 . 2 3 % 离 婚 纠 纷 6 0 3 1 5 . 7 7 % 4 3 6 3 8 . 3 0 %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3 0 5 7 . 9 8 % 2 6 2 1 6 . 4 1 %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2 8 8 7 . 5 3 % 2 1 5 3 3 . 9 5 %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2 5 1 6 . 5 6 % 5 2 7 - 5 2 . 3 7 % 从 上 表 中 可 以 看 出 , 2 0 2 3 年 1 - 6 月 份 , 我 院 新 收 民 事 一 审 案 件 中 , “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” 新 收 案 件 数 最 多 , 达 8 0 3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2 1 . 0 0 % , 较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1 7 . 2 3 % ; 其 次 是 “ 离 婚 纠 纷 ” 新 收 为 6 0 3 件 , 占 比 为 1 5 . 7 7 % , 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3 8 . 3 % ; “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” 新 收 3 0 5 件 , 较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1 6 . 4 1 % , 占 比 为 7 . 9 8 % ; “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” 新 收 为 2 8 8 件 , 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3 3 . 9 5 % , 占 比 为 7 . 5 3 % 。 “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” 新 收 2 5 1 件 , 较 去 年 同 期 下 降 5 2 . 3 7 % ; 较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, 除 “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” 类 案 件 下 降 , 其 他 案 件 新 收 数 量 都 有 所 上 升 , 且 该 类 案 件 新 收 数 量 减 少 幅 度 较 大 。 二 、 案 件 变 化 原 因 分 析 ( 一 ) 受 社 会 传 统 和 国 家 信 贷 政 策 影 响 ,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增 多 。 我 国 是 由 传 统 的 农 业 社 会 发 展 而 来 , 互 助 合 作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, 传 统 文 化 中 家 族 血 缘 意 识 很 强 , 加 上 亲 朋 好 友 之 间 互 相 了 解 , 情 面 难 却 , 交 易 成 本 低 , 从 而 为 民 间 借 贷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空 间 , 使 得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。 金 融 机 构 对 个 人 贷 款 门 槛 过 高 , 贷 款 手 续 复 杂 , 通 常 一 笔 贷 款 要 经 过 调 查 、 担 保 抵 押 、 质 押 、 审 批 等 多 个 环 节 , 所 需 时 间 较 长 , 不 能 及 时 满 足 个 人 的 资 金 需 求 , 而 借 款 人 对 资 金 需 求 具 有 “ 急 、 少 、 快 ” 等 特 点 , 民 间 借 贷 则 能 满 足 这 一 需 求 。 再 者 , 民 间 资 本 缺 乏 投 资 渠 道 。 由 于 股 票 、 基 金 、 投 资 性 购 房 风 险 较 大 、 国 债 发 行 量 较 小 , 群 众 可 选 择 的 稳 妥 投 资 渠 道 十 分 有 限 , 银 行 存 款 利 率 较 低 且 加 征 2 0 % 利 息 税 ,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, 部 分 群 众 禁 不 起 高 息 诱 惑 , 选 择 了 民 间 借 贷 。 ( 二 ) 价 值 观 变 化 和 婚 姻 稳 定 性 下 降 导 致 离 婚 案 件 增 多 。 社 会 价 值 观 的 多 元 化 和 个 体 主 义 倾 向 的 增 加 , 使 得 人 们 对 婚 姻 关 系 的 态 度 和 容 忍 度 发 生 了 变 化 。 此 外 , 女 性 地 位 的 提 升 也 可 能 导 致 更 多 人 选 择 离 婚 , 从 而 增 加 了 离 婚 纠 纷 的 数 量 。 城 市 化 、 现 代 生 活 方 式 以 及 社 会 经 济 压 力 等 因 素 导 致 婚 姻 关 系 的 稳 定 性 下 降 , 容 易 引 发 婚 姻 破 裂 和 离 婚 。 ( 三 ) 交 通 流 量 大 、 驾 驶 员 技 术 问 题 等 导 致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案 件 增 多 。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速 和 车 辆 拥 有 量 的 增 加 , 道 路 上 的 交 通 流 量 也 大 幅 增 加 , 城 市 化 进 程 带 来 了 车 辆 数 量 的 快 速 增 长 , 道 路 交 通 拥 堵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, 交 通 拥 堵 会 增 加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概 率 , 因 为 车 辆 密 集 、 行 驶 速 度 慢 , 司 机 容 易 疏 忽 或 出 现 驾 驶 过 失 。 从 而 增 加 了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概 率 。 其 次 , 一 些 驾 驶 员 的 驾 驶 素 质 不 高 , 存 在 超 速 、 闯 红 灯 、 违 章 超 车 、 疲 劳 驾 驶 等 违 法 行 为 。 这 些 不 良 的 驾 驶 行 为 增 加 了 交 通 事 故 的 风 险 。 一 些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不 完 善 , 道 路 设 计 不 合 理 ,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缺 失 或 模 糊 不 清 , 路 况 差 等 因 素 也 会 导 致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。 三 、 相 关 意 见 建 议 ( 一 ) 强 化 金 融 和 法 律 知 识 宣 传 , 引 导 民 间 借 贷 健 康 运 行 。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, 提 高 公 民 对 民 间 借 贷 风 险 的 认 识 。 在 借 款 前 , 出 借 人 应 严 格 核 查 借 款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还 款 能 力 , 并 尽 量 要 求 借 款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财 产 抵 押 , 或 有 第 三 人 作 担 保 。 在 办 理 手 续 上 应 严 格 规 范 要 求 , 应 签 订 借 款 协 议 ( 或 借 条 ) , 避 免 “ 口 说 无 凭 ” 。 增 强 法 律 援 助 和 司 法 保 障 , 加 大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法 律 援 助 力 度 , 确 保 他 们 能 够 平 等 地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。 同 时 , 加 强 司 法 部 门 的 力 量 和 效 率 , 提 高 案 件 审 理 速 度 , 增 加 人 们 对 法 律 制 度 的 信 任 。 ( 二 ) 加 大 法 制 宣 传 力 度 , 提 升 群 众 法 律 意 识 尽 管 普 法 已 经 十 余 年 , 人 民 的 法 律 意 识 明 显 增 强 , 但 对 法 律 知 识 的 理 解 和 掌 握 还 很 不 系 统 和 透 彻 。 只 知 有 纠 纷 到 法 院 诉 讼 , 但 在 生 活 中 , 触 雷 防 范 意 识 仍 不 理 想 。 因 此 , 人 民 法 院 应 在 加 强 法 律 知 识 普 及 的 同 时 , 加 大 法 制 宣 传 力 度 , 通 过 多 形 式 进 行 全 民 总 动 员 , 使 全 体 公 民 逐 渐 培 养 成 学 法 、 守 法 、 用 法 、 护 法 的 良 好 习 惯 。 ( 三 ) 规 范 相 应 机 制 ,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积 极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在 多 元 化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中 的 主 导 和 核 心 作 用 , 加 大 对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的 指 导 力 度 , 通 过 人 民 调 解 、 行 政 调 解 、 行 业 调 解 等 多 种 途 径 调 处 矛 盾 纠 纷 , 将 诉 讼 手 段 和 非 诉 讼 手 段 有 效 衔 接 , 力 争 矛 盾 解 决 在 萌 芽 状 态 。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权 的 规 范 、 引 导 和 监 督 作 用 , 完 善 诉 讼 与 仲 裁 、 行 政 调 处 、 人 民 调 解 、 行 业 调 解 及 其 他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之 间 的 衔 接 机 制 , 推 动 各 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组 织 和 程 序 制 度 建 设 。 通 过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和 规 章 ,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潜 在 纠 纷 。 例 如 建 立 借 贷 合 同 规 范 模 板 , 提 供 婚 姻 冷 静 期 的 法 律 规 定 , 加 强 机 动 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等 。 预 先 规 范 行 为 , 能 够 减 少 纠 纷 的 发 生 。 ・ 2 0 2 3 年 1 - 7 月 份 , 内 黄 县 法 院 行 政 案 件 新 收 2 0 0 件 ,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7 6 . 9 9 % , 其 中 行 政 一 审 案 件 收 案 5 1 件 ,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3 7 . 8 3 % ; 新 收 非 诉 审 查 案 件 1 4 7 件 ,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9 3 . 4 2 % , 行 政 审 判 监 督 案 件 2 件 ; 国 家 赔 偿 与 司 法 救 助 案 件 中 ,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1 件 。 一 、 案 件 类 型 及 分 布 情 况 新 收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中 , 公 安 行 政 管 理 类 4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7 . 8 % , 民 政 管 理 类 1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1 . 9 % , 财 政 管 理 类 1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1 . 9 % , 乡 政 府 2 0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3 9 . 2 % , 农 业 行 政 管 理 类 2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3 . 9 % ,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类 7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1 . 3 % , 资 源 行 政 管 理 类 1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1 . 9 % , 其 他 5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9 . 8 % 。 新 收 非 诉 审 查 案 件 共 1 4 7 件 , 其 中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类 1 4 3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9 7 . 2 % , 农 业 行 政 管 理 类 1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0 . 6 % , 消 防 管 理 类 2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1 . 3 % , 资 源 行 政 管 理 类 1 件 , 占 新 收 总 数 的 0 . 6 % 。 二 、 案 件 变 化 原 因 分 析 ( 一 ) 案 件 数 量 呈 总 体 上 升 趋 势 随 着 行 政 监 管 力 度 的 增 强 和 公 民 维 权 意 识 的 提 高 , 行 政 相 对 人 不 服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情 形 逐 渐 增 多 , 今 年 受 理 的 该 类 案 件 数 量 总 体 呈 现 不 断 上 升 的 趋 势 。 ( 二 ) 行 政 争 议 实 质 性 化 解 效 果 不 理 想 行 政 争 议 调 处 部 门 的 作 用 未 能 有 效 发 挥 , 协 调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能 力 有 待 提 升 , 部 分 行 政 案 件 , 虽 然 行 政 机 关 并 未 败 诉 , 但 行 政 争 议 未 得 到 实 质 性 化 解 ,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矛 盾 没 有 得 到 真 正 解 决 。 ( 三 )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主 动 履 行 率 低 非 诉 行 政 执 行 案 件 数 量 较 多 , 主 动 履 行 率 低 , 未 能 从 源 头 上 解 决 纠 纷 , 导 致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压 力 较 大 。 三 、 下 一 步 工 作 及 建 议 ( 一 )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, 提 高 行 政 审 判 工 作 质 效 加 强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理 诉 权 的 保 护 , 畅 通 司 法 救 济 渠 道 , 积 极 探 索 行 政 争 议 诉 前 化 解 新 模 式 , 做 好 庭 前 调 解 工 作 , 主 动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。 密 切 关 注 新 类 型 行 政 纠 纷 的 动 向 和 态 势 ,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, 创 新 审 判 方 式 方 法 , 不 断 提 高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判 质 效 和 服 判 息 诉 率 。 ( 二 ) 积 极 推 动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, 营 造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。 加 强 《 行 政 诉 讼 法 》 和 行 政 审 判 制 度 的 宣 传 , 做 好 立 案 前 的 法 律 解 释 和 判 后 答 疑 等 工 作 , 积 极 把 握 舆 论 导 向 , 引 导 群 众 理 性 诉 讼 , 促 使 当 事 人 合 法 行 使 行 政 诉 讼 权 利 、 正 确 对 待 诉 讼 结 果 , 努 力 减 少 非 理 性 涉 诉 上 访 。 积 极 开 展 行 政 案 件 巡 回 审 判 工 作 , 提 高 行 政 诉 讼 社 会 知 晓 度 , 促 进 司 法 公 开 、 公 平 、 公 正 , 大 力 营 造 法 治 氛 围 。 ・ 安 阳 新 顺 成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: 本 院 受 理 内 黄 县 通 达 产 业 集 聚 区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诉 安 阳 新 顺 成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、 李 成 锋 民 间 借 贷 一 案 已 审 理 终 结 。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( 2 0 2 3 ) 豫 0 5 2 7 民 初 2 3 5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,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, 逾 期 则 视 为 送 达 。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, 可 在 公 告 期 满 后 1 5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及 副 本 , 上 诉 于 河 南 省 安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。 逾 期 未 上 诉 的 , 本 判 决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。 二 ○ 二 三 年 七 月 十 日 联 系 单 位 : 河 南 省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二 庭 承 办 法 官 : 马 国 付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2 ― 2 3 9 5 1 3 5 地 址 : 河 南 省 内 黄 县 朝 阳 路 西 段 路 南 7 4 号 ・ 诉 讼 指 南 ・ 关 于 开 展 企 业 间 商 事 纠 纷 . . ・ 关 于 发 挥 商 会 调 解 优 势 推 . . ・ 关 于 开 展 价 格 争 议 纠 纷 诉 . .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内 黄 县 工 . . ・ 关 于 建 立 内 黄 县 劳 动 争 议 . .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推 进 . . ・ 中 共 内 黄 县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. .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成 立 . . ・ 关 于 加 强 使 用 智 能 辅 助 系 . .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优 化 营 商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内 黄 县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庭 . . 强 军 路 上 法 治 同 行 ・ 强 军 路 上 法 治 同 行 ・ 内 黄 县 法 院 召 开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. . ・ 做 好 法 治 宣 传 共 创 法 治 蓝 天 ・ 普 法 与 “ 童 ” 行 平 安 伴 成 长 ・ 开 讲 啦 ! 内 黄 法 院 为 县 四 中 带 . . ・ 【 执 行 我 最 行 】 “ 夏 日 飓 风 ” . . ・ 代 表 参 与 庭 审 促 司 法 公 开 公 正 ・ 刑 事 巡 回 法 庭 进 机 关 筑 牢 平 . . ・ 耐 心 调 解 化 纠 纷 一 面 锦 旗 表 . . ・ 安 阳 市 中 院 党 组 成 员 、 副 院 长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为 持 续 巩 固 深 化 近 年 来 预 定 新 兵 役 前 法 治 教 育 成 果 , 进 一 步 铸 牢 “ 兵 之 源 ” 法 治 思 想 基 础 , 9 月 1 5 日 . . ・ 内 黄 法 院 送 法 进 景 区 营 造 平 安 法 治 营 . . ・ 一 件 “ 新 衣 ” 的 烦 恼 ・ 诉 前 调 解 效 率 高 帮 助 群 众 解 烦 恼 ・ 网 络 非 法 外 之 地 一 言 一 行 需 谨 慎 ・ 暖 心 调 解 化 解 婚 姻 纠 纷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2 0 2 3 年 9 月 4 日 , 河 南 省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副 书 记 、 副 院 长 曹 振 亚 对 一 起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案 . . ・ 一 件 “ 新 衣 ” 的 烦 恼 ・ 诉 前 调 解 效 率 高 帮 助 群 众 解 烦 恼 ・ 网 络 非 法 外 之 地 一 言 一 行 需 谨 慎 ・ 暖 心 调 解 化 解 婚 姻 纠 纷 ・ 合 伙 经 营 起 纠 纷 法 官 调 解 化 干 戈 学 习 贯 彻 二 十 大 精 神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想 参 加 婚 礼 “ 拿 钱 来 ” 2 0 2 3 - 0 9 - 1 8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持 续 开 展 集 中 执 行 行 动 2 0 2 3 - 0 9 - 1 4 ・ 【 执 行 我 最 行 】 耐 心 调 解 暖 民 心 执 行 到 位 获 称 赞 2 0 2 3 - 0 9 - 0 8 ・ 【 执 行 我 最 行 】 集 中 执 行 再 亮 剑 为 民 解 忧 不 停 歇 2 0 2 3 - 0 9 - 0 7 ・ 【 执 行 我 最 行 】 巧 用 执 行 措 施 助 企 排 忧 解 难 2 0 2 3 - 0 9 - 0 5 ・ 【 执 行 我 最 行 】 “ 夏 日 飓 风 ” 行 动 强 势 出 击 2 0 2 3 - 0 8 - 3 1 ・ 【 执 行 我 最 行 】 “ 夏 日 飓 风 ” 行 动 严 惩 失 信 行 为 2 0 2 3 - 0 8 - 2 4 ・ 【 执 行 我 最 行 】 内 黄 法 院 “ 夏 日 飓 风 ” 持 续 进 行 2 0 2 3 - 0 8 - 1 7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游 乐 场 内 有 “ 入 园 须 知 ” , 就 能 免 责 ? ・ 虚 假 陈 述 导 致 投 资 损 失 的 因 果 关 系 推 定 . . ・ 证 券 违 法 典 型 案 例 ― ― 周 某 内 幕 交 易 案 ・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责 任 纠 纷 ・ 公 司 股 东 如 何 行 使 知 情 权 ? ・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责 任 纠 纷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1 - 1 0 月 民 事 案 件 . .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1 - 1 2 月 民 事 案 件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特 邀 调 解 . . ・ 内 黄 法 院 “ 我 们 的 节 日 ・ 元 宵 节 ” 廉 政 . . ・ 内 黄 法 院 “ 我 们 的 节 日 ・ 元 宵 节 ” 廉 政 . .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张 瑞 敏 同 志 事 迹 材 料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刘 瑞 敏 事 迹 材 料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东 庄 人 民 法 庭 事 迹 材 料 ・ 安 阳 市 中 院 党 组 成 员 、 市 纪 委 监 委 派 驻 . . ・ 《 习 近 平 谈 治 国 理 政 》 第 三 卷 心 得 体 会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内 黄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1 - . . ・ 为 人 民 司 法 为 党 旗 增 辉 ・ 人 民 法 院 的 价 值 和 荣 誉 ・ 让 生 命 之 花 在 党 旗 下 绽 放 ・ 青 春 赞 歌 与 爱 同 行 ・ “ 初 心 ” 不 改 “ 使 命 ” . . ・ 为 你 千 千 万 万 遍 ・ 法 官 的 四 季 ・ 人 民 法 官 要 善 解 “ 三 题 ” ・ 我 是 一 名 司 法 警 察 ・ 点 滴 奉 献 我 的 追 求 ・ 转 型 发 展 坚 定 信 仰 ・ 向 “ 执 行 难 ” 宣 战 ・ 春 天 ・ 用 法 治 守 护 家 庭 正 义 ・ 几 度 春 秋 几 度 心 ・ 做 无 愧 于 时 代 的 人 民 法 官 ・ 内 黄 县 法 院 法 警 队 的 青 春 . . ・ 从 “ 一 天 一 瓶 茅 台 ” 说 起 ・ 践 行 “ 严 实 ” 要 多 积 尺 寸 . .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河 南 省 内 黄 县 工 人 路 7 4 号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2 - 7 7 6 8 0 1 3 邮 编 : 4 5 6 3 0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法 院 网 河 南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3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-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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