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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 公 积 金 账 户 注 销 个 人 社 保 及 公 积 金 个 人 社 保 代 理 个 人 公 积 金 代 理 社 保 补 缴 代 理 个 人 新 参 保 知 识 产 权 著 作 权 版 权 软 件 著 作 权 转 让 软 件 著 作 权 加 急 ( 3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软 件 著 作 权 加 急 ( 4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软 件 著 作 权 加 急 ( 5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软 件 著 作 权 ( ( 6 - 1 0 )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软 件 著 作 权 ( ( 1 1 - 1 5 )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软 件 著 作 权 ( ( 1 6 - 2 0 )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软 件 著 作 权 ( ( 2 1 - 2 5 )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软 件 著 作 权 ( ( 2 6 - 3 0 )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软 件 著 作 权 ( ( 3 1 - 3 3 )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) 商 标 商 标 变 更 商 标 注 册 ( 企 业 ) 商 标 注 册 ( 个 人 ) 商 标 转 让 商 标 续 展 商 标 宽 展 商 标 顾 问 高 新 企 业 高 新 企 业 申 请 高 新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软 件 产 品 软 件 产 品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技 术 合 同 备 案 专 业 顾 问 , 免 费 咨 询 加 盟 咨 询 热 线 : 4 0 0 - 6 0 0 - 9 3 6 5 票 通 云 柜 无 接 触 开 票 智 能 财 税 省 人 工 , 省 硬 件 , 有 利 沟 通 ; 票 通 云 柜 帮 您 搞 定 7 0 % 的 工 作 , 助 代 账 效 率 大 增 ! 开 工 必 胜 ! 立 即 咨 询 大 账 房 票 、 财 、 税 一 站 式 生 态 服 务 平 台 了 解 详 情 区 块 链 电 子 发 票 致 力 于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开 票 、 收 票 方 式 , 为 众 多 大 型 企 业 , 行 业 E R P 厂 商 、 互 联 网 平 台 提 供 票 、 财 、 税 一 站 式 服 务 能 力 , 为 合 作 伙 伴 赋 能 , 为 企 业 客 户 降 本 提 效 。 立 即 咨 询 绿 账 本 为 行 业 内 的 回 收 企 业 、 供 货 商 等 提 供 专 业 便 捷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立 即 咨 询 智 能 财 税 平 台 在 线 会 计 、 小 微 无 忧 、 大 账 房 A P P 、 服 务 商 A P P 立 即 咨 询 发 票 服 务 平 台 为 企 业 开 具 电 子 发 票 提 供 可 靠 解 决 方 案 立 即 咨 询 立 即 咨 询 现 代 科 技 开 启 互 联 网 智 能 财 税 平 台 基 于 线 下 专 业 团 队 , 线 上 S a a S 产 品 的 一 站 式 平 台 , 为 企 业 全 生 命 周 期 提 供 发 票 、 财 税 等 赋 能 服 务 。 企 业 客 户 大 账 房 为 各 种 企 业 的 用 户 提 供 财 税 支 撑 集 团 公 司 | 连 锁 企 业 | 中 小 微 企 业 | 电 商 平 台 个 体 户 个 人 客 户 大 账 房 为 各 行 各 业 个 人 的 用 户 提 供 财 税 支 撑 快 递 员 | 家 政 人 员 | 建 筑 工 人 | 网 红 创 业 人 | 车 主 线 下 团 队 遍 布 全 国 的 专 业 线 下 团 队 和 服 务 结 构 为 大 账 房 提 供 支 持 服 务 网 点 | 专 业 团 队 | 园 区 |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政 府 机 关 银 行 机 构 政 府 机 关 银 行 机 构 支 撑 , 让 您 的 财 税 问 题 更 加 合 法 合 规 税 局 | 人 社 | 工 商 | 银 行 核 心 业 务 能 力 六 大 核 心 业 务 能 力 , 让 财 税 平 台 更 加 稳 固 安 全 票 | 财 | 税 | 区 块 链 技 术 区 块 链 记 账 , 让 账 本 更 加 安 全 电 子 凭 证 | 区 块 链 凭 证 企 业 服 务 中 台 大 账 房 企 业 服 务 中 台 , 更 快 响 应 , 更 快 触 达 在 线 会 计 | 发 票 平 台 合 同 管 理 | 支 付 结 算 | 订 单 管 理 0 1 企 业 与 需 求 大 账 房 致 力 于 为 各 类 客 户 合 理 高 效 解 决 财 税 问 题 , 快 速 响 应 , 精 准 解 决 , 为 企 业 需 求 全 力 出 发 。 0 2 大 账 房 中 台 系 统 大 账 房 企 业 服 务 中 台 , 快 速 的 响 应 解 决 客 户 需 求 , 更 加 便 捷 的 提 供 服 务 支 撑 , 让 您 的 财 税 需 求 第 一 时 间 得 到 解 决 。 0 3 线 下 团 队 与 服 务 线 下 团 队 和 服 务 支 撑 , 线 上 线 下 同 步 发 力 协 同 第 三 方 合 作 伙 伴 支 撑 , 为 财 税 服 务 产 业 链 保 驾 护 航 。 集 团 公 司 为 集 团 公 司 提 供 票 财 税 解 决 方 案 , 一 站 式 服 务 中 小 微 企 业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节 省 财 税 成 本 努 力 解 决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企 业 成 本 问 题 会 计 公 司 / 机 构 为 会 计 公 司 / 机 构 提 供 产 品 服 务 , 工 作 更 加 快 捷 高 效 个 人 员 工 为 个 人 提 供 支 撑 , 解 决 日 常 生 活 中 自 由 人 遇 到 的 财 税 问 题 集 团 公 司 中 小 微 企 业 会 计 公 司 / 机 构 个 人 / 员 工 提 供 “ 票 、 财 、 税 ” 一 站 式 解 决 方 案 发 票 票 通 发 票 管 理 平 台 支 持 企 业 进 行 私 有 化 部 署 或 使 用 票 通 云 平 台 , 可 容 纳 多 税 号 同 时 在 线 开 票 , 完 成 从 交 易 到 开 具 、 交 付 、 查 验 、 入 账 、 风 险 管 控 等 全 票 种 发 票 生 命 周 期 在 线 管 理 , 提 高 企 业 经 营 效 率 、 降 低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。 财 税 管 理 平 台 | 在 线 会 计 | 大 账 房 A P P 大 账 房 小 程 序 提 供 集 团 财 税 共 享 服 务 中 心 解 决 方 案 : A I 智 能 化 解 决 集 团 企 业 财 务 及 税 务 核 算 与 纳 税 申 报 工 作 , 全 面 提 高 人 员 效 率 , 降 低 财 税 服 务 成 本 , 降 低 企 业 涉 税 风 险 。 发 票 微 票 通 A P P | 进 项 客 户 端 | 发 票 查 验 A P P 电 子 发 票 开 具 平 台 支 持 企 业 通 过 手 机 A P P 、 电 脑 、 收 银 终 端 等 多 种 方 式 开 票 , 可 快 速 完 成 发 票 的 开 具 、 交 付 、 查 验 、 入 账 等 全 部 流 程 ,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经 营 成 本 。 财 税 老 板 主 P C 端 | 大 账 房 A P P | 大 账 房 小 程 序 企 业 老 板 通 过 P C 端 或 A P P 或 小 程 序 : 远 程 上 传 票 据 、 办 理 资 料 交 接 ; 实 时 追 踪 业 务 办 理 进 度 、 财 税 工 作 进 度 及 纳 税 情 况 ; 时 时 查 看 公 司 财 税 状 况 , 与 代 账 公 司 实 时 沟 通 交 流 。 发 票 票 通 发 票 管 理 平 台 支 持 企 业 进 行 私 有 化 部 署 或 使 用 票 通 云 平 台 , 可 容 纳 多 税 号 同 时 在 线 开 票 , 完 成 从 交 易 到 开 具 、 交 付 、 查 验 、 入 账 、 风 险 管 控 等 全 票 种 发 票 生 命 周 期 在 线 管 理 , 提 高 企 业 经 营 效 率 、 降 低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。 财 税 管 理 平 台 | 在 线 会 计 | 大 账 房 A P P 大 账 房 小 程 序 整 体 的 会 计 机 构 管 理 与 服 务 解 决 方 案 : 提 供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客 户 管 理 、 合 同 管 理 、 业 务 管 理 , A I 智 能 财 税 服 务 ( 智 能 票 据 、 智 能 财 务 及 税 务 核 算 和 纳 税 申 报 ) , 全 面 提 升 人 员 效 率 , 降 低 会 计 机 构 人 工 成 本 , 降 低 客 户 的 涉 税 风 险 。 发 票 关 注 “ 发 票 夹 ” 公 众 号 , 可 进 行 扫 码 开 具 、 归 集 、 下 载 发 票 , 方 便 个 人 管 理 发 票 信 息 。 财 税 大 账 房 A P P | 大 账 房 小 程 序 大 账 房 移 动 应 用 为 集 团 企 业 O R 会 计 机 构 员 工 提 供 高 效 的 移 动 办 公 条 件 : 业 务 办 理 、 签 到 , 工 作 日 报 、 工 资 条 、 知 识 库 、 沟 通 交 流 等 , 提 高 员 工 工 作 效 率 , 方 便 企 业 进 行 业 务 与 人 员 管 理 。 票 · 财 · 税 一 站 式 生 态 服 务 平 台 大 账 房 通 过 多 年 财 税 行 业 知 识 及 互 联 网 技 术 行 业 经 验 积 累 , 整 合 线 上 平 台 和 线 下 网 点 , 为 全 国 各 行 业 的 各 类 企 业 提 供 企 业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各 类 财 税 服 务 。 面 向 各 类 企 业 用 户 面 向 各 类 企 业 用 户 行 业 类 型 集 团 大 客 户 、 连 锁 企 业 、 中 小 型 企 业 、 个 体 户 及 自 由 人 。 客 户 类 型 餐 饮 、 物 流 、 再 生 能 源 、 建 筑 、 家 政 、 农 业 生 产 、 加 工 制 造 、 医 疗 健 康 、 商 贸 等 。 全 生 命 周 期 在 企 业 的 发 展 与 成 长 的 动 态 轨 迹 中 , 服 务 于 企 业 发 展 、 企 业 成 长 、 企 业 成 熟 、 企 业 衰 退 的 财 税 相 关 环 节 。 行 业 类 型 客 户 类 型 全 生 命 周 期 解 决 各 类 业 务 需 求 解 决 各 类 业 务 需 求 代 理 记 账 含 财 务 核 算 、 税 务 申 报 、 出 具 报 表 , 选 择 经 验 丰 富 会 计 为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。 进 销 项 进 项 票 自 动 查 验 、 识 别 、 智 能 对 接 报 账 核 算 管 理 和 销 项 发 票 全 流 程 管 理 控 。 支 付 与 结 算 完 善 的 账 户 体 系 , 快 捷 在 线 支 付 和 结 算 , 对 接 多 家 银 行 资 金 监 管 体 系 , 保 证 资 金 安 全 , 提 供 详 细 流 水 和 对 账 单 。 发 票 开 具 完 整 的 电 子 发 票 的 开 具 、 交 付 、 查 验 、 报 销 、 入 账 等 全 部 流 程 覆 盖 。 税 务 筹 划 全 税 种 的 覆 盖 、 业 务 规 则 配 置 , 税 务 风 险 防 控 和 业 务 台 账 管 理 。 代 理 记 账 进 销 项 支 付 与 结 算 发 票 开 具 税 务 筹 划 依 托 综 合 服 务 中 台 依 托 综 合 服 务 中 台 业 务 中 台 基 于 互 联 网 的 业 务 管 理 与 信 息 链 接 模 式 , 基 于 营 销 在 线 、 交 易 在 线 、 服 务 在 线 、 用 户 在 线 、 资 源 和 团 队 在 线 , 并 实 现 业 务 数 据 化 。 数 据 中 台 基 于 大 数 据 技 术 、 票 据 识 别 、 智 能 模 型 、 客 户 画 像 等 信 息 技 术 , 将 数 据 业 务 化 , 优 化 财 税 业 务 管 理 和 技 术 服 务 。 业 务 中 台 数 据 中 台 全 域 应 用 线 上 平 台 全 域 应 用 线 上 平 台 在 线 会 计 A I 智 能 财 税 服 务 解 决 企 业 财 务 、 税 务 核 算 与 纳 税 申 报 工 作 。 发 票 平 台 支 持 企 业 私 有 化 部 署 、 容 纳 多 税 号 、 发 票 开 具 、 进 销 项 管 理 等 完 整 发 票 解 决 方 案 。 合 同 管 理 基 于 电 子 签 章 的 在 线 电 子 合 同 服 务 系 统 , 提 供 多 种 业 务 类 型 和 合 同 模 版 。 订 单 管 理 记 录 各 交 易 场 景 的 核 心 信 息 , 为 交 易 双 方 及 工 商 、 税 务 提 供 完 整 合 规 交 易 信 息 。 支 付 与 结 算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实 时 或 定 期 的 业 务 结 算 与 资 金 清 分 , 提 供 银 行 、 三 方 支 付 等 多 种 在 线 支 付 渠 道 。 在 线 会 计 发 票 平 台 合 同 管 理 订 单 管 理 支 付 与 结 算 覆 盖 全 球 线 下 机 构 覆 盖 全 球 线 下 机 构 全 国 5 0 0 服 务 网 点 全 国 1 0 0 多 个 主 要 城 市 有 办 公 地 点 , 4 0 0 多 个 可 服 务 城 市 , 工 商 、 税 务 、 银 行 一 站 式 办 理 。 全 国 1 0 0 落 户 园 区 全 国 1 0 0 家 园 区 深 度 合 作 , 服 务 覆 盖 3 0 多 个 行 业 , 为 客 户 保 密 、 统 一 质 控 把 关 。 全 国 1 2 0 0 0 从 业 人 员 互 联 网 专 项 服 务 团 队 ,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东 南 亚 及 海 外 业 务 伴 随 一 带 一 路 走 出 国 门 , 进 入 马 来 西 亚 、 新 加 坡 、 越 南 、 印 度 尼 西 亚 以 及 非 洲 地 区 等 。 全 国 5 0 0 服 务 网 点 全 国 1 0 0 落 户 园 区 全 国 1 2 0 0 0 从 业 人 员 东 南 亚 及 海 外 业 务 大 账 房 服 务 合 规 落 地 大 账 房 服 务 合 规 落 地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通 过 实 名 认 证 、 实 体 认 证 等 技 术 手 段 保 证 业 务 主 体 的 真 实 性 , 区 块 链 、 电 子 合 同 的 客 观 公 正 的 保 全 交 易 信 息 , 通 过 业 务 系 统 进 行 订 单 和 合 同 的 双 方 确 认 保 证 业 务 公 平 真 实 , 通 过 银 行 支 付 体 系 保 证 收 付 款 真 实 。 资 金 快 捷 安 全 7 * 2 4 时 时 结 算 , 强 大 I T 系 统 连 接 并 使 用 合 规 的 银 行 资 金 管 理 通 道 进 行 清 分 和 资 金 划 转 ; 基 于 银 行 等 有 资 质 的 金 融 机 构 来 保 证 资 金 托 管 和 支 付 的 安 全 合 规 财 税 服 务 专 业 互 联 网 财 税 专 项 服 务 团 队 , 通 过 I S O 2 7 0 0 1 、 安 全 等 保 3 级 认 证 S a a S 平 台 , 覆 盖 全 国 的 服 务 网 点 , 多 年 多 行 业 企 业 服 务 案 例 的 积 累 , 为 你 提 供 财 税 服 务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资 金 快 捷 安 全 财 税 服 务 专 业 遍 布 全 国 的 服 务 网 络 服 务 机 构 5 0 0 遍 布 全 国 3 4 省 5 0 0 多 个 服 务 机 构 ; 专 业 技 术 支 持 与 售 后 服 务 相 结 合 ; 全 国 范 围 内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;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1 2 0 0 0 5 A 级 税 所 财 税 精 英 、 注 册 税 务 师 ;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律 师 等 专 业 人 员 ; 具 备 2 0 余 年 的 税 务 服 务 经 验 ; 城 市 4 0 0 服 务 网 点 覆 盖 全 国 4 0 0 多 个 城 市 ; 1 小 时 及 时 响 应 ; 可 以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; 园 区 1 0 0 园 区 入 驻 、 工 商 注 册 、 税 务 登 记 ; 税 务 核 定 、 代 理 记 账 、 代 开 发 票 ; 税 务 申 报 、 企 业 全 流 程 的 绿 色 通 道 ; 大 账 房 核 心 优 势 全 国 遍 布 全 国 服 务 网 络 1 0 0 园 区 、 5 0 0 服 务 网 点 、 覆 盖 全 国 4 0 0 城 市 专 业 财 税 及 团 队 由 财 税 、 互 联 网 行 业 精 英 人 员 组 成 的 专 项 服 务 团 队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端 到 端 系 统 级 服 务 支 撑 票 、 财 、 税 一 站 式 生 态 服 务 体 系 优 质 的 优 质 线 下 服 务 体 系 I S O 9 0 0 1 标 准 打 造 的 服 务 标 准 体 系 , 市 场 占 有 率 , 客 户 数 量 持 续 增 长 。 3 0 0 0 客 户 信 赖 为 您 提 供 专 项 的 服 务 , 助 力 企 业 发 展 新 闻 动 态 大 账 房 打 造 合 规 财 税 S A A S , 推 进 数 字 化 发 展 全 新 局 面   传 统 财 税 产 业 在 缺 乏 底 层 生 产 数 字 化 或 软 件 交 付 到 形 式 下 , 往 往 会 被 割 裂 成 若 干 个 不 同 细 分 行 业 , 从 发 票 印 刷 、 发 行 税 盘 , 到 财 务 软 件 、 税 务 申 报 , 几 乎 每 个 环 节 的 背 后 都 有 几 家 数 得 上 名 的 上 市 公 司 。   大 账 房 作 为 财 税 S a a S 领 域 的 代 表 企 业 之 一 ,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深 耕 行 业 , 探 索 出 了 一 条 特 色 之 路 , 并 依 托 在 财 税 领 域 的 多 年 积 淀 助 力 小 微 企 业 的 数 智 化 转 型 , 真 正 实 现 面 向 多 边 市 场 提 供 服 务 , 推 进 数 字 化 发 展 全 新 局 面 。 在 财 税 行 业 做 数 字 化 平 台 建 设 , 有 大 量 合 规 工 作 需 要 纳 入 企 业 业 务 开 展 的 考 量 。 数 字 财 税 的 合 规 难 点 主 要 体 现 在 企 业 经 营 者 的 意 愿 度 、 企 业 经 营 成 本 以 及 监 管 对 市 场 合 规 要 求 尚 成 长 。 而 恰 如 其 分 地 解 决 监 管 以 及 企 业 痛 点 , 正 是 中 国 互 联 网 企 业 过 去 二 十 几 年 发 展 积 累 起 来 所 具 备 的 优 势 。   大 账 房 最 早 从 财 税 代 账 S a a S 系 统 起 步 , 为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提 供 在 线 会 计 系 统 ,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, 大 账 房 已 经 在 全 国 设 立 5 0 0 多 个 网 点 , 覆 盖 全 国 4 0 0 多 个 城 市 , 构 造 全 国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网 络 , 持 续 赋 能 生 态 伙 伴 , 为 万 千 企 业 提 供 全 国 性 服 务 。 如 今 已 跻 身 财 税 S a a S 头 部 服 务 平 台 之 列 , 在 为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一 体 化 财 税 方 案 的 同 时 , 也 在 积 极 推 动 行 业 的 发 展 。   大 账 房 利 用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、 区 块 链 等 创 新 技 术 , 为 各 类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覆 盖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电 子 发 票 、 财 务 核 算 、 纳 税 申 报 等 生 态 赋 能 服 务 。 在 共 建 生 态 方 面 , 大 账 房 打 造 一 体 化 生 态 服 务 平 台 , 整 合 线 上 一 站 式 S a a S 平 台 和 线 下 专 业 服 务 团 队 , 提 供 票 、 财 、 税 等 解 决 方 案 。 目 前 , 我 国 财 税 行 业 整 体 市 场 规 模 非 常 可 观 , 在 企 业 加 速 数 智 化 转 型 的 背 景 下 , S a a S 生 态 被 寄 予 厚 望 。   2 0 2 2 - 0 6 - 2 4 全 国 市 场 主 体 突 破 1 . 5 亿 , 财 税 行 业 孕 育 巨 大 市 场 机 遇 2 0 1 4 年 , 国 家 第 — 次 提 出 “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” 的 概 念 , 在 “ 双 创 ” 思 想 的 指 导 下 , 诸 多 小 微 初 创 企 业 先 后 成 立 。 据 中 国 政 府 网 公 布 的 数 据 , 截 至 2 0 2 1 年 全 国 市 场 主 体 突 破 1 . 5 亿 户 , 个 体 工 商 户 突 破 1 亿 户 。  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, 市 场 主 体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反 映 了 国 内 经 济 保 持 了 快 速 发 展 的 势 头 , 持 续 孕 育 着 巨 大 的 市 场 机 遇 。 越 来 越 多 的 代 办 机 构 应 运 而 生 , 蓬 勃 发 展 ; 同 时 也 导 致 低 价 竞 争 、 圈 钱 跑 路 等 行 业 乱 象 。     随 着 金 税 四 期 的 正 式 启 动 , 大 数 据 和 风 险 应 对 系 统 建 模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升 ,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的 数 据 逐 渐 共 享 互 联 , 之 前 企 业 不 规 范 的 财 务 核 算 水 平 逐 渐 会 大 面 积 暴 露 在 阳 光 之 下 ! 财 税 行 业 的 粗 放 产 业 、 投 机 增 长 、 低 端 业 态 不 可 持 续 。   在 此 背 景 下 , 大 账 房 作 为 票 、 财 、 税 、 人 资 一 体 化 服 务 商 , 致 力 于 打 造 企 业 数 字 化 转 型 升 级 的 基 础 设 施 平 台 , , 旗 下 有 多 款 自 主 研 发 的 财 务 软 件 , 包 括 供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管 理 层 使 用 的 管 理 平 台 , 以 及 供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的 会 计 平 时 办 公 所 使 用 的 在 线 会 计 端 。     其 次 , 大 账 房 拥 有 “ 电 子 发 票 、 智 能 财 税 、 人 资 服 务 ” 一 体 化 的 线 上 系 统 。 例 如 , 智 能 财 税 平 台 是 全 生 命 周 期 一 站 式 的 财 税 服 务 平 台 , 能 帮 助 企 业 实 现 扫 描 上 传 、 一 键 获 取 报 账 票 据 及 银 行 单 据 、 A I 智 能 识 别 、 自 动 生 成 凭 证 和 各 类 账 簿 、 财 报 、 纳 税 申 报 表 等 。 此 外 , 服 务 商 管 理 平 台 更 是 能 帮 助 企 业 进 行 客 户 信 息 、 合 同 、 收 费 、 业 务 、 工 作 进 度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, 同 时 作 为 纳 税 与 记 账 工 作 台 , 协 助 企 业 进 行 批 量 建 账 、 业 务 沟 通 、 服 务 发 布 等 。   在 市 场 竞 争 如 此 激 烈 和 转 型 的 重 要 时 期 , 大 账 房 通 过 人 才 储 备 和 科 技 支 撑 实 现 突 围 , 采 用 云 计 算 、 大 数 据 、 智 能 分 析 等 多 种 互 联 网 先 进 技 术 , 帮 助 企 业 客 户 实 现 集 中 开 票 、 统 一 收 票 、 一 键 申 报 、 数 据 分 析 、 风 险 控 制 等 能 力 , 为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更 高 效 、 更 智 能 的 服 务 。 大 账 房 作 为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, 目 前 已 经 拥 有 1 0 0 多 项 软 件 与 专 利 技 术 、 5 0 0 多 个 服 务 机 构 和 1 2 0 0 0 多 人 服 务 团 队 , 其 业 务 覆 盖 了 全 国 4 0 0 多 个 城 市 , 凭 借 强 大 的 实 力 为 企 业 提 供 了 高 品 质 的 “ 票 、 财 、 税 、 人 资 ” 一 站 式 解 决 方 案 , 助 力 推 进 了 企 业 数 字 化 转 型 的 进 程 。 2 0 2 1 - 1 2 - 0 2 五 个 要 点 把 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新 政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, 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公 告 》 (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1 5 号 , 以 下 简 称 1 5 号 公 告 )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出 台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, 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等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》 (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6 号 , 以 下 简 称 6 号 公 告 ) 明 确 了 有 关 征 管 事 项 。 实 务 中 , 需 明 确 新 政 执 行 期 限 、 分 清 新 政 适 用 主 体 、 关 注 新 政 实 施 要 点 、 把 握 发 票 开 具 要 求 、 做 好 新 政 纳 税 申 报 , 充 分 享 受 新 政 红 利 。 一 、 明 确 新 政 执 行 期 限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,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为 2 0 2 2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。 在 此 期 间 , 适 用 3 %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,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。 同 时 将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减 按 1 %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 0 2 2 年 3 月 3 1 日 。 即 2 0 2 2 年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分 为 两 段 , 一 是 1 月 1 日 至 3 月 3 1 日 ,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减 按 1 %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; 二 是 4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,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免 征 增 值 税 。 二 、 分 清 新 政 适 用 主 体 新 政 适 用 主 体 是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。 而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是 指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5 0 0 万 元 ,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。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,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但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。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。 对 新 政 适 用 主 体 的 把 握 ,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, 一 是 不 区 分 企 业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, 属 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、 取 得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的 , 均 可 适 用 政 策 ; 二 是 对 于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、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适 用 减 征 政 策 的 业 务 , 因 减 征 前 的 征 收 率 为 3 % , 纳 税 人 可 根 据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, 也 可 以 仍 适 用 原 减 征 政 策 ; 三 是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不 能 适 用 新 政 。 即 只 要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, 不 会 因 实 际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而 符 合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主 体 条 件 。 此 外 , 还 需 要 关 注 一 项 特 殊 业 务 , 即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。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, 可 以 按 照 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》 ( 财 税 〔 2 0 1 6 〕 3 6 号 ) 的 有 关 规 定 ,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,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3 %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; 也 可 以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,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, 扣 除 代 用 工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工 资 、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,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5 %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。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, 若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, 适 用 5 % 的 征 收 率 , 不 得 适 用 1 5 号 公 告 ; 若 未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,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, 可 按 规 定 适 用 1 5 号 公 告 的 增 值 税 免 征 政 策 。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符 合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, 如 果 同 时 是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, 其 消 费 税 并 不 享 受 免 征 政 策 。 如 金 银 首 饰 零 售 经 营 纳 税 人 , 其 2 0 2 2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发 生 的 金 银 首 饰 零 售 业 务 取 得 的 销 售 收 入 , 可 以 按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征 优 惠 , 但 金 银 首 饰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需 按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, 并 不 因 其 在 此 期 间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征 政 策 而 免 除 其 消 费 税 纳 税 义 务 。 三 、 关 注 新 政 实 施 要 点 ( 一 ) 与 起 征 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衔 接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, 可 以 叠 加 现 有 的 起 征 点 等 增 值 税 普 惠 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, 除 少 数 适 用 5 % 征 收 率 的 业 务 外 , 免 税 政 策 几 乎 覆 盖 所 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, 实 务 中 需 关 注 其 与 现 行 政 策 的 衔 接 。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, 优 先 适 用 起 征 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, 即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 5 万 元 (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,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4 5 万 元 , 下 同 ) 的 , 可 根 据 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》 (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1 年 第 1 1 号 ) 规 定 , 自 2 0 2 1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,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。 若 销 售 额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标 准 , 即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1 5 万 元 的 , 则 适 用 新 出 台 的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税 政 策 。 此 时 , 需 关 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是 否 均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, 如 果 全 部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均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, 可 以 全 部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; 如 果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含 有 5 % 征 收 率 , 且 不 符 合 月 销 售 额 1 5 万 元 以 下 免 税 政 策 口 径 , 则 3 % 征 收 率 部 分 可 以 享 受 免 税 , 5 % 征 收 率 部 分 则 需 要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。 ( 二 ) 部 分 放 弃 免 税 的 处 理 鉴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不 涉 及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, 故 纳 税 人 可 以 根 据 其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及 下 游 企 业 抵 扣 要 求 , 对 取 得 的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部 分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, 部 分 放 弃 免 税 优 惠 。 纳 税 人 放 弃 免 税 的 , 无 需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材 料 , 在 开 具 3 % 等 征 收 率 发 票 时 , 系 统 会 记 录 纳 税 人 未 开 具 免 税 发 票 的 原 因 。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自 2 0 2 2 年 4 月 1 日 起 ,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减 按 1 %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已 执 行 到 期 , 在 此 之 后 , 纳 税 人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的 征 收 率 , 应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》 和 《 营 改 增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》 ( 财 税 〔 2 0 1 6 〕 3 6 号 附 件 1 ) 规 定 执 行 , 即 适 用 征 收 率 恢 复 为 3 % 。 ( 三 ) 暂 停 预 缴 政 策 的 把 握 1 5 号 公 告 不 仅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出 台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, 还 同 时 规 定 , 适 用 3 %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,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。 此 项 政 策 仅 针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适 用 3 % 预 征 率 的 应 税 行 为 对 应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, 才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。 具 体 包 括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预 收 款 、 跨 区 域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预 缴 增 值 税 等 情 形 。 例 1 : 某 建 筑 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, 按 季 度 申 报 增 值 税 , 2 0 2 2 年 二 季 度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, 取 得 预 收 款 8 0 万 元 。 由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适 用 3 % 预 征 率 , 根 据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, 无 需 就 该 笔 预 收 款 预 缴 增 值 税 。 如 该 企 业 在 外 地 ( 机 构 所 在 地 同 一 地 级 行 政 区 范 围 外 )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业 务 , 自 2 0 2 2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, 也 无 需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。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暂 停 预 缴 政 策 与 免 税 政 策 要 求 相 同 , 均 不 可 适 用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。 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,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, 应 在 收 到 预 收 款 时 按 照 3 % 的 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。 虽 然 适 用 3 % 的 预 征 率 , 但 若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, 则 不 适 用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政 策 。 再 如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建 筑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, 虽 然 适 用 3 % 的 征 收 率 和 预 征 率 , 但 不 得 适 用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。 此 外 ,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不 动 产 、 出 租 不 动 产 等 适 用 5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也 不 得 适 用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, 而 应 按 规 定 预 缴 增 值 税 , 具 体 包 括 异 地 预 缴 和 预 收 款 预 缴 等 情 形 。 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,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取 得 预 收 款 , 适 用 5 % 征 收 率 , 不 适 用 1 5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, 需 按 规 定 预 缴 增 值 税 。 再 如 ,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出 租 的 不 动 产 不 在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, 应 按 规 定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, 也 不 得 享 受 暂 免 预 缴 政 策 。 四 、 把 握 发 票 开 具 要 求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,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规 定 的 ,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。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如 按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的 ,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。 6 号 公 告 明 确 ,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, 应 按 规 定 开 具 免 税 普 通 发 票 。 需 要 特 别 关 注 的 是 , 税 率 栏 次 应 标 注 “ 免 税 ” , 而 不 要 填 写 3 % 、 1 % 、 0 等 。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按 照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, 若 纳 税 人 放 弃 免 税 并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, 根 据 6 号 公 告 规 定 , 应 开 具 征 收 率 为 3 %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, 不 能 再 开 具 1 % 征 收 率 的 专 用 发 票 。 注 意 此 项 发 票 开 具 要 求 需 结 合 1 5 号 公 告 的 执 行 期 限 理 解 , 以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 0 2 2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, 判 断 发 票 开 具 的 征 收 率 。 而 不 能 理 解 为 , 开 具 日 期 在 2 0 2 2 年 4 月 1 日 之 后 就 不 能 开 具 1 % 征 收 率 的 发 票 。 对 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在 2 0 2 2 年 3 月 3 1 日 前 , 已 按 3 % 或 者 1 % 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,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、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等 情 形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的 , 6 号 公 告 明 确 , 应 按 照 对 应 征 收 率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; 开 票 有 误 需 要 重 新 开 具 的 , 应 按 照 对 应 征 收 率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, 再 重 新 开 具 正 确 的 蓝 字 发 票 。 即 对 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 0 2 2 年 3 月 3 1 日 前 的 业 务 , 在 4 月 1 日 以 后 因 开 票 有 误 等 原 因 需 要 重 新 开 具 的 , 仍 应 按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适 用 的 征 收 率 开 具 发 票 。 例 2 : 某 建 筑 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, 2 0 2 1 年 1 2 月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取 得 应 税 收 入 5 0 万 元 , 按 规 定 减 按 1 % 缴 纳 税 款 并 开 具 1 % 征 收 率 发 票 , 但 因 发 票 备 注 栏 建 筑 项 目 名 称 不 规 范 , 发 包 方 于 2 0 2 2 年 4 月 1 0 日 要 求 其 重 新 开 具 发 票 。 该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1 % 征 收 率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后 , 再 按 照 1 % 征 收 率 开 具 正 确 的 蓝 字 发 票 。 按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,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, 应 就 其 所 开 具 发 票 对 应 的 应 税 行 为 缴 纳 增 值 税 。 符 合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, 若 当 期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缴 纳 税 款 , 申 请 退 税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追 回 所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全 部 联 次 或 者 按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。 此 外 , 为 了 便 利 纳 税 人 开 具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, 有 效 降 低 纳 税 人 负 担 , 已 经 使 用 金 税 盘 、 税 控 盘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,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现 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开 具 发 票 ; 也 可 以 向 税 务 机 关 免 费 换 领 税 务 U K e y 开 具 发 票 。 五 、 做 好 新 政 纳 税 申 报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增 值 税 减 征 、 免 征 政 策 的 , 不 需 要 办 理 备 案 。 纳 税 人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, 按 规 定 填 写 申 报 表 相 应 减 免 税 栏 次 即 可 享 受 。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, 在 纳 税 申 报 时 需 关 注 与 起 征 点 税 收 优 惠 等 现 行 政 策 的 衔 接 。 6 号 公 告 规 定 ,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,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 5 万 元 的 ,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等 项 目 应 当 填 写 在 《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 (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) 》 “ 小 微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额 ” 或 者 “ 未 达 起 征 点 销 售 额 ” 相 关 栏 次 ;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1 5 万 元 的 ,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全 部 销 售 额 等 项 目 应 当 填 写 在 《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 (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) 》 “ 其 他 免 税 销 售 额 ” 栏 次 及 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》 对 应 栏 次 。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仅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或 未 达 起 征 点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无 需 填 报 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》 。 例 3 : 某 住 宿 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, 2 0 2 2 年 二 季 度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( 不 含 增 值 税 , 下 同 ) 为 4 1 万 元 。 由 于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4 5 万 元 , 适 用 月 销 售 额 1 5 万 元 以 下 免 税 政 策 。 该 纳 税 人 为 小 微 企 业 , 一 季 度 销 售 收 入 为 3 9 万 元 。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, 无 需 选 择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, 直 接 将 4 1 万 元 的 免 税 销 售 额 填 写 在 《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 (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) 》 第 1 0 栏 “ 小 微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额 ” 即 可 。 如 纳 税 人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或 其 他 个 人 未 达 起 征 点 , 其 免 税 销 售 额 填 写 在 第 1 1 栏 “ 未 达 起 征 点 销 售 额 ” 。 承 上 例 , 该 纳 税 人 二 季 度 取 得 住 宿 服 务 收 入 6 2 万 元 , 其 他 条 件 不 变 , 则 应 适 用 1 5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税 政 策 。 将 全 部 销 售 收 入 6 2 万 元 填 写 在 《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 (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) 》 第 1 2 栏 “ 其 他 免 税 销 售 额 ” 栏 次 , 同 时 需 在 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》 选 择 减 免 项 目 “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3 % 征 收 率 销 售 额 免 征 增 值 税 ” 对 应 的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“ 0 1 0 4 5 3 0 8 ” , 填 写 对 应 免 税 销 售 额 6 2 万 元 。 2 0 2 2 - 0 9 - 0 2 大 账 房 动 态 1 7 2 0 2 2 . 0 6 大 账 房 深 入 合 规 S A A S , 科 技 赋 能 多 方 提 升 财 税 科 技 服 务 能 力     在 国 家 经 济 从 高 速 增 长 阶 段 向 高 质 量 发 展 转 型 过 程 中 , 企 业 、 资 本 、 城 市 载 体 等 各 个 层 面 需 要 协 同 发 展 , 整 合 优 化 资 源 , 推 动 产 业 的 数 字 化 转 型 合 规 落 地 。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, 各 个 企 业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业 面 临 诸 多 问 题 。 财 税 科 技 , 就 是 用 科 技 的 手 段 和 能 力 去 赋 能 传 统 的 财 税 业 务 。 作 为 财 税 S a a S 领 域 的 代 表 企 业 之 一 , 大 账 房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深 耕 行 业 , 探 索 出 了 一 条 特 色 之 路 , 并 依 托 在 财 税 领 域 的 多 年 积 淀 助 力 小 微 企 业 的 数 智 化 转 型 , 真 正 实 现 面 向 多 边 市 场 提 供 服 务 。   大 账 房 最 早 从 财 税 代 账 S a a S 系 统 起 步 , 为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提 供 在 线 会 计 系 统 ,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, 大 账 房 已 经 在 全 国 设 立 5 0 0 多 个 网 点 , 覆 盖 全 国 4 0 0 多 个 城 市 , 构 造 全 国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网 络 , 持 续 赋 能 生 态 伙 伴 , 为 万 千 企 业 提 供 全 国 性 服 务 。 如 今 已 跻 身 财 税 S a a S 头 部 服 务 平 台 之 列 , 在 为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一 体 化 财 税 方 案 的 同 时 , 也 在 积 极 推 动 行 业 的 发 展 。   如 今 , 在 企 业 加 速 数 智 化 转 型 的 背 景 下 , S a a S 生 态 被 寄 予 厚 望 。 大 账 房 利 用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、 区 块 链 等 创 新 技 术 , 为 各 类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覆 盖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电 子 发 票 、 财 务 核 算 、 纳 税 申 报 等 生 态 赋 能 服 务 。 在 共 建 生 态 方 面 , 大 账 房 打 造 一 体 化 生 态 服 务 平 台 , 整 合 线 上 一 站 式 S a a S 平 台 和 线 下 专 业 服 务 团 队 , 提 供 票 、 财 、 税 等 解 决 方 案 。     中 国 高 质 量 数 字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强 劲 , 是 推 动 全 球 数 字 经 济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。 而 大 账 房 本 身 就 在 不 断 服 务 数 字 经 济 体 , 帮 助 数 字 经 济 体 在 做 合 规 管 理 , 未 来 将 进 一 步 发 挥 财 税 科 技 优 势 , 致 力 于 成 为 未 来 产 业 的 核 心 引 擎 和 构 建 新 发 展 格 局 的 重 要 力 量 。 同 时 财 税 科 技 的 发 展 离 不 开 多 方 协 同 共 治 , 而 这 必 然 也 离 不 开 多 方 共 建 , 大 账 房 也 将 会 持 续 基 于 行 业 前 沿 趋 势 开 展 探 讨 与 交 流 , 不 断 推 出 全 新 的 服 务 余 产 品 , 赋 能 行 业 生 态 的 发 展 。 2 9 2 0 2 2 . 0 4 大 账 房 科 技 赋 能 , 加 速 企 业 财 税 数 字 化 转 型       财 税 管 理 , 正 在 迎 来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变 革 。 3 月 2 日 ,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印 发 《 关 于 中 央 企 业 加 快 建 设 世 界 一 流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( 以 下 简 称 “ 指 导 意 见 ” ) , 该 “ 指 导 意 见 ” 以 “ 1 4 5 5 ” 位 框 架 , 提 出 了 四 大 变 革 、 五 项 职 能 和 五 大 体 系 。   具 体 来 看 , 即 围 绕 加 快 构 建 世 界 一 流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目 标 , 推 动 财 务 管 理 理 念 变 革 、 组 织 变 革 、 机 制 变 革 、 功 能 手 段 变 革 , 强 化 核 算 报 告 、 资 金 管 理 、 成 本 管 控 、 税 务 管 理 、 资 本 运 作 五 项 职 能 , 完 善 全 面 预 算 、 合 规 风 控 、 财 务 数 字 化 、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评 价 、 财 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体 系 。   一 方 面 是 政 策 层 面 的 不 断 利 好 , 另 一 方 面 , 智 能 财 税 市 场 蕴 含 着 巨 大 的 发 展 潜 力 。   如 今 , 随 着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、 移 动 互 联 网 、 云 计 算 、 区 块 链 等 新 技 术 的 日 益 发 展 , 财 税 管 理 也 从 信 息 化 开 启 了 向 数 字 化 、 智 能 化 的 转 型 之 路 , 实 现 以 核 算 场 景 为 基 础 向 业 务 场 景 为 核 心 进 行 转 换 , 为 企 业 数 字 化 注 智 赋 能 已 成 为 大 势 所 趋 。   企 业 对 财 税 信 息 化 的 需 求 也 发 生 了 翻 天 覆 地 的 变 化 , 科 学 化 、 精 细 化 、 标 准 化 、 智 能 化 及 多 维 度 、 多 层 级 业 态 融 合 的 “ 财 务 共 享 中 心 ” 成 为 新 一 代 财 税 信 息 化 的 建 设 目 标 。 与 此 同 时 , 搭 建 成 本 高 、 周 期 长 以 及 技 术 能 力 、 业 务 形 态 等 在 内 的 因 素 也 成 为 影 响 财 务 共 享 中 心 搭 建 和 使 用 的 主 要 因 素 。     作 为 S a a S 工 具 的 智 能 财 税 厂 商 , 大 账 房 最 早 从 财 税 代 账 S a a S 系 统 起 步 , 为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提 供 在 线 会 计 系 统 ,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, 大 账 房 已 经 在 全 国 设 立 5 0 0 多 个 网 点 , 覆 盖 全 国 4 0 0 多 个 城 市 , 构 造 全 国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网 络 , 持 续 赋 能 生 态 伙 伴 , 为 万 千 企 业 提 供 全 国 性 服 务 。 如 今 已 跻 身 财 税 S a a S 头 部 服 务 平 台 之 列 , 在 为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一 体 化 财 税 方 案 的 同 时 , 也 在 积 极 推 动 行 业 的 发 展 。   如 今 , 在 企 业 加 速 数 智 化 转 型 的 背 景 下 , S a a S 生 态 被 寄 予 厚 望 。 大 账 房 利 用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、 区 块 链 等 创 新 技 术 , 为 各 类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覆 盖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电 子 发 票 、 财 务 核 算 、 纳 税 申 报 、 灵 活 用 工 、 金 融 服 务 等 生 态 赋 能 服 务 。 在 共 建 生 态 方 面 , 大 账 房 打 造 一 体 化 生 态 服 务 平 台 , 整 合 线 上 一 站 式 S a a S 平 台 和 线 下 专 业 服 务 团 队 , 提 供 票 、 财 、 税 等 一 揽 子 解 决 方 案 。 我 们 已 经 与 3 0 0 多 家 电 商 、 第 三 方 支 付 、 各 类 E R P 完 成 对 接 , 赋 能 行 业 生 态 的 发 展 !   科 技 赋 能 的 未 来 , 人 工 智 能 大 数 据 时 代 已 经 来 临 , 在 此 前 提 和 背 景 下 , 很 多 业 务 转 型 、 财 务 转 型 都 在 进 行 当 中 , 所 以 从 税 务 的 角 度 如 何 跟 上 时 代 , 是 每 个 企 业 要 去 回 答 的 一 个 问 题 。 在 监 管 方 面 , 税 务 机 关 现 在 已 经 跑 在 数 字 化 科 技 赋 能 的 前 面 , 企 业 如 何 应 对 未 来 监 管 的 格 局 , 自 己 内 部 如 何 通 过 科 技 赋 能 降 本 增 效 , 这 是 企 业 需 要 去 考 虑 的 事 情 。   2 4 2 0 2 2 . 0 3 大 账 房 名 列 2 0 2 2 年 “ 专 精 特 新 ” 中 小 企 业 名 单   近 日 , 大 账 房 凭 借 在 s a a s 服 务 领 域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、 创 新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突 出 优 势 , 上 榜 北 京 市 2 0 2 2 年 度 第 二 批 “ 专 精 特 新 ” 中 小 企 业 , 该 名 单 由 北 京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发 布 。       作 为 财 税 S a a S 领 域 的 代 表 企 业 之 一 , 大 账 房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深 耕 行 业 , 探 索 出 了 一 条 特 色 之 路 , 并 依 托 在 财 税 领 域 的 多 年 积 淀 助 力 小 微 企 业 的 数 智 化 转 型 , 真 正 实 现 面 向 多 边 市 场 提 供 服 务 , 大 账 房 耀 眼 的 成 绩 背 后 体 现 的 是 其 卓 越 的 一 站 式 解 决 方 案 产 品 :       首 先 , 大 账 房 是 由 互 联 网 、 软 件 技 术 、 财 税 精 英 发 起 的 互 联 网 财 税 平 台 公 司 , 旗 下 有 多 款 自 主 研 发 的 财 务 软 件 , 包 括 供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管 理 层 使 用 的 管 理 平 台 , 以 及 供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的 会 计 平 时 办 公 所 使 用 的 在 线 会 计 端 。       其 次 , 大 账 房 拥 有 “ 电 子 发 票 、 智 能 财 税 、 人 资 服 务 ” 一 体 化 的 线 上 系 统 。 例 如 , 智 能 财 税 平 台 是 全 生 命 周 期 一 站 式 的 财 税 服 务 平 台 , 能 帮 助 企 业 实 现 扫 描 上 传 、 一 键 获 取 报 账 票 据 及 银 行 单 据 、 A I 智 能 识 别 、 自 动 生 成 凭 证 和 各 类 账 簿 、 财 报 、 纳 税 申 报 表 等 。 此 外 , 服 务 商 管 理 平 台 更 是 能 帮 助 企 业 进 行 客 户 信 息 、 合 同 、 收 费 、 业 务 、 工 作 进 度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, 同 时 作 为 纳 税 与 记 账 工 作 台 , 协 助 企 业 进 行 批 量 建 账 、 业 务 沟 通 、 服 务 发 布 等 。  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, 大 账 房 已 经 在 全 国 设 立 5 0 0 多 个 网 点 , 覆 盖 全 国 4 0 0 多 个 城 市 , 构 造 全 国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网 络 , 持 续 赋 能 生 态 伙 伴 , 为 万 千 企 业 提 供 全 国 性 服 务 。 如 今 已 跻 身 财 税 S a a S 头 部 服 务 平 台 之 列 , 在 为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一 体 化 财 税 方 案 的 同 时 , 也 在 积 极 推 动 行 业 的 发 展 。     大 账 房 作 为 票 、 财 、 税 一 体 化 服 务 商 , 致 力 于 打 造 中 小 企 业 数 字 化 转 型 升 级 的 基 础 设 施 平 台 。 利 用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、 区 块 链 等 创 新 技 术 , 为 各 类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覆 盖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电 子 发 票 、 财 务 核 算 、 纳 税 申 报 服 务 等 生 态 赋 能 服 务 。 打 造 一 体 化 生 态 服 务 平 台 , 整 合 线 上 一 站 式 S a a S 平 台 和 线 下 专 业 服 务 团 队 , 提 供 票 、 财 、 税 等 一 揽 子 解 决 方 案 , 财 税 服 务 是 企 业 的 通 用 型 刚 需 , 合 规 化 、 智 能 化 是 必 然 选 择 。 而 当 前 中 小 企 业 数 字 化 程 度 较 低 , 升 级 潜 力 巨 大 , 大 账 房 公 司 产 品 齐 全 、 服 务 完 善 , 可 有 效 满 足 企 业 需 求 , 抢 占 广 阔 市 场 。 目 前 , 大 账 房 已 经 与 3 0 0 多 家 电 商 、 第 三 方 支 付 、 各 类 E R P 完 成 对 接 , 赋 能 行 业 生 态 的 发 展 ! 时 政 资 讯 2 1 2 0 2 2 . 1 0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探 索 和 思 考  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意 见 》 ) 围 绕 把 握 新 发 展 阶 段 、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 、 构 建 新 发 展 格 局 , 对 深 入 推 进 精 确 执 法 、 精 细 服 务 、 精 准 监 管 、 精 诚 共 治 ,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作 出 全 面 部 署 。 这 既 是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“ 十 四 五 ” 时 期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重 要 制 度 安 排 , 为 “ 十 四 五 ” 时 期 高 质 量 推 进 新 发 展 阶 段 税 收 现 代 化 确 立 了 总 体 规 划 , 又 是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顺 应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期 盼 部 署 实 施 的 重 大 民 心 工 程 , 必 将 更 好 推 动 高 质 量 发 展 、 服 务 国 家 治 理 现 代 化 。     一 、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路 径 探 索     ( 一 ) 从 制 度 机 制 层 面 , 统 领 推 进 改 革     《 意 见 》 提 出 了 6 个 方 面 2 4 项 重 点 改 革 事 项 , 明 确 了 路 线 图 、 时 间 表 。 这 既 是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“ 十 四 五 ” 时 期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重 要 制 度 安 排 , 也 是 税 务 部 门 开 启 税 收 现 代 化 新 征 程 的 动 员 令 。 面 对 改 革 任 务 ,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从 制 度 机 制 层 面 , 明 确 “ 工 作 方 案 + 任 务 分 工 + 试 点 引 领 ” 的 《 意 见 》 落 实 总 体 框 架 , 确 保 在 思 想 上 和 行 动 上 与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。 在 改 革 的 推 动 下 , 以 云 南 为 例 , 税 务 部 门 积 极 推 动 省 委 省 政 府 从 制 度 机 制 的 顶 层 设 计 层 面 , 更 高 站 位 更 深 层 次 地 统 筹 推 进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。     1 . 形 成 云 南 版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。 对 标 《 意 见 》 要 求 , 立 足 云 南 省 情 和 发 展 定 位 , 围 绕 制 度 创 新 、 管 理 创 新 、 服 务 创 新 , 云 南 省 委 省 政 府 出 台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实 施 方 案 , 集 成 推 出 6 个 方 面 2 7 项 重 点 任 务 , 形 成 一 系 列 针 对 性 强 、 含 金 量 高 的 改 革 举 措 , 确 保 了 《 意 见 》 在 云 南 落 实 落 细 、 落 地 生 根 , 为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提 供 强 劲 支 撑 。 云 南 省 委 同 时 将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纳 入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重 点 任 务 , 与 各 项 重 点 改 革 任 务 通 盘 谋 划 , 同 步 推 进 , 协 同 落 实 。     2 . 出 台 云 南 省 税 收 征 管 保 障 办 法 。 为 探 索 建 立 “ 党 政 领 导 、 税 务 主 责 、 部 门 协 作 、 社 会 协 同 、 公 众 参 与 、 国 际 合 作 ” 的 税 收 共 治 新 体 系 , 云 南 税 务 部 门 推 动 云 南 省 政 府 出 台 新 的 《 云 南 省 税 收 征 管 保 障 办 法 》 , 从 税 收 协 助 、 联 合 惩 戒 、 信 息 交 换 、 税 收 服 务 、 税 收 监 督 等 方 面 , 建 立 健 全 云 南 税 收 征 管 保 障 工 作 机 制 。 该 办 法 明 确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、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等 5 0 个 省 级 部 门 提 供 1 8 6 类 涉 税 信 息 的 职 责 和 内 容 , 明 确 财 政 、 公 安 等 1 4 个 省 级 部 门 开 展 协 税 护 税 及 联 合 惩 戒 的 工 作 职 责 , 保 证 涉 税 信 息 获 取 有 法 可 依 、 权 责 明 晰 、 符 合 需 要 。 云 南 税 务 部 门 积 极 对 接 各 级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部 门 , 将 税 收 征 管 保 障 新 增 为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, 以 严 格 考 核 推 动 税 收 征 管 保 障 办 法 落 实 。     ( 二 ) 从 目 标 定 位 层 面 , 高 位 推 进 改 革    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根 本 目 标 是 大 幅 提 高 税 法 遵 从 度 和 社 会 满 意 度 , 明 显 降 低 征 纳 成 本 , 充 分 发 挥 税 收 在 国 家 治 理 中 的 基 础 性 、 支 柱 性 、 保 障 性 作 用 , 为 推 动 高 质 量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。 税 务 部 门 应 找 准 改 革 的 目 标 定 位 , 深 入 推 进 税 务 领 域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, 完 善 税 务 监 管 体 系 , 打 造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营 商 环 境 , 更 好 服 务 市 场 主 体 发 展 。 以 云 南 为 例 , 云 南 省 税 务 部 门 紧 紧 围 绕 省 委 省 政 府 “ 大 抓 产 业 发 展 、 大 抓 营 商 环 境 、 大 抓 市 场 主 体 、 大 抓 改 革 开 放 、 大 抓 创 新 发 展 、 大 抓 绿 色 发 展 ” 的 目 标 定 位 , 不 断 探 索 持 续 优 化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、 主 动 服 务 云 南 发 展 大 局 、 提 升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获 得 感 的 改 革 思 路 。     1 . 打 造 税 收 经 济 分 析 系 列 产 品 。 围 绕 云 南 发 展 “ 三 个 定 位 ” ( 努 力 建 设 成 为 我 国 民 族 团 结 进 步 示 范 区 、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排 头 兵 、 面 向 南 亚 东 南 亚 辐 射 中 心 ) 、 重 塑 云 南 支 柱 产 业 新 优 势 等 重 要 任 务 , 云 南 税 务 部 门 充 分 运 用 税 收 大 数 据 分 析 绿 色 能 源 产 业 、 旅 游 业 、 咖 啡 产 业 等 重 点 特 色 产 业 发 展 形 势 , 分 析 房 地 产 业 下 行 情 况 和 企 业 面 临 的 困 难 , 分 析 市 场 主 体 活 跃 度 、 存 续 度 、 贡 献 度 , 形 成 了 一 批 税 收 经 济 分 析 产 品 , 促 进 税 费 政 策 执 行 主 动 对 接 云 南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。     2 . 搭 建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直 达 快 享 通 道 。 为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精 准 推 送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, 实 现 从 “ 人 找 政 策 ” 向 “ 政 策 找 人 ” 转 变 , 确 保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“ 精 准 滴 灌 ” ; 落 实 涉 税 涉 费 诉 求 和 意 见 快 速 响 应 机 制 , 广 泛 收 集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的 意 见 建 议 , 及 时 响 应 合 理 诉 求 、 回 应 关 切 ; 向 减 税 降 费 纳 税 人 推 送 红 利 账 单 , 帮 助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算 清 算 细 减 税 降 费 红 利 账 , 推 进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直 达 快 享 。     3 . 实 施 支 持 市 场 主 体 纾 困 解 难 举 措 。 畅 通 市 场 主 体 进 退 机 制 运 行 , 在 企 业 开 办 上 , 联 合 市 场 监 管 等 6 部 门 推 行 开 办 企 业 “ 一 窗 通 ” 服 务 平 台 , 将 企 业 开 办 时 间 压 缩 至 1 个 工 作 日 内 ; 在 企 业 注 销 上 , 精 简 注 销 流 程 , 压 缩 税 务 注 销 一 般 流 程 办 理 时 限 , 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、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税 务 注 销 办 理 时 限 分 别 压 缩 至 1 0 个 工 作 日 、 5 个 工 作 日 。 在 出 口 退 税 办 理 上 , 精 简 涉 税 资 料 报 送 , 简 化 退 税 办 理 流 程 , 进 一 步 压 缩 出 口 退 税 平 均 办 理 时 间 。 推 行 合 并 申 报 , 实 现 多 税 种 “ 一 张 报 表 、 一 次 申 报 、 一 次 缴 款 、 一 张 凭 证 ” 。 合 并 申 报 推 行 后 , 全 省 纳 税 人 申 报 次 数 减 少 五 分 之 一 , 表 单 数 量 减 少 三 分 之 二 , 填 报 数 据 项 和 办 税 时 间 减 少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。     4 . 推 行 助 力 企 业 发 展 配 套 措 施 。 与 2 4 家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银 税 互 动 信 息 共 享 长 效 沟 通 机 制 , 助 力 小 微 企 业 解 决 融 资 难 融 资 贵 问 题 ; 与 工 信 部 门 协 作 , 推 进 “ 专 精 特 新 ” 中 小 企 业 和 “ 小 巨 人 ” 企 业 “ 一 户 一 档 ” 服 务 , 联 合 省 工 商 联 开 展 “ 春 雨 润 苗 ” 专 项 行 动 , 助 力 小 微 市 场 主 体 发 展 壮 大 、 行 稳 致 远 ; 与 云 南 广 电 公 司 联 合 搭 建 数 据 平 台 , 协 助 3 0 万 名 花 农 代 开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, 以 税 收 赋 能 牵 引 农 业 产 业 发 展 , 促 进 市 场 主 体 倍 增 。     ( 三 ) 从 理 念 突 破 层 面 , 创 新 推 进 改 革    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, 既 要 与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, 也 要 紧 密 联 系 本 地 区 的 具 体 实 际 , 注 重 从 理 念 上 突 破 创 新 , 积 极 推 进 税 收 治 理 方 式 的 革 新 。 《 意 见 》 明 确 , 要 建 成 具 有 高 集 成 功 能 、 高 安 全 性 能 、 高 应 用 效 能 的 智 慧 税 务 , 充 分 运 用 大 数 据 、 云 计 算 、 人 工 智 能 、 移 动 互 联 网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, 着 力 推 进 内 外 部 涉 税 数 据 汇 聚 联 通 、 线 上 线 下 有 机 贯 通 , 驱 动 税 务 执 法 、 服 务 、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和 业 务 变 革 。 以 云 南 为 例 , 税 务 部 门 以 “ 电 子 化 、 数 据 化 、 共 享 化 ” 为 驱 动 , 探 索 构 建 优 化 高 效 统 一 的 智 慧 税 务 服 务 新 体 系 。     1 . 探 索 区 块 链 技 术 在 涉 税 涉 费 领 域 应 用 。 拓 展 区 块 链 在 税 收 领 域 的 应 用 范 围 , 将 区 块 链 技 术 融 入 纳 税 申 报 、 缴 税 缴 费 、 数 据 共 享 、 业 务 协 同 等 应 用 场 景 , 建 立 低 成 本 的 多 方 互 信 机 制 , 逐 步 形 成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可 信 纳 税 人 行 为 记 录 , 助 力 企 业 数 字 化 转 型 。 探 索 区 块 链 技 术 在 不 动 产 交 易 场 景 的 应 用 验 证 , 实 现 不 动 产 登 记 缴 税 线 上 办 理 , 实 现 “ 交 房 即 取 证 ” 。 尤 其 是 面 对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影 响 , 云 南 税 务 部 门 通 过 税 务 链 平 台 建 设 为 海 量 的 涉 税 数 据 赋 能 , 促 进 数 据 要 素 市 场 化 配 置 。 云 南 省 区 块 链 电 子 发 票 平 台 项 目 连 续 三 年 入 选 云 南 信 息 化 建 设 优 秀 成 果 。     2 . 探 索 征 管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改 革 。 作 为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首 家 电 子 文 件 单 套 归 档 和 电 子 档 案 单 套 管 理 试 点 单 位 , 云 南 税 务 部 门 积 极 探 索 征 管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新 路 径 、 新 方 法 , 对 税 费 业 务 文 字 档 案 和 执 法 音 像 档 案 实 行 电 子 化 、 单 套 化 管 理 , 形 成 全 省 统 一 的 管 理 执 行 标 准 , 实 现 税 收 征 管 电 子 档 案 业 务 全 覆 盖 , 惠 及 3 9 9 万 纳 税 人 3 7 1 个 涉 税 费 事 项 , 实 现 税 务 人 与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“ 双 向 减 负 ” 。     3 . 探 索 打 造 智 能 办 税 服 务 新 模 式 。 推 进 智 能 办 税 服 务 厅 建 设 , 实 现 集 成 人 脸 识 别 办 税 、 信 息 精 准 推 送 、 智 能 导 税 等 智 能 应 用 , 提 供 2 4 小 时 1 0 5 项 自 助 业 务 办 理 ; 将 “ 一 部 手 机 办 税 费 ” 与 云 南 省 政 府 “ 一 部 手 机 办 事 通 ” 无 缝 对 接 , 实 现 两 端 系 统 功 能 实 时 更 新 , 政 策 实 时 同 步 , 做 到 全 省 范 围 数 据 共 享 、 业 务 协 同 , 基 本 实 现 “ 企 业 税 费 事 项 网 上 办 、 个 人 税 费 事 项 掌 上 办 ” 。     ( 四 ) 从 举 措 方 法 层 面 , 集 成 推 进 改 革     《 意 见 》 明 确 指 出 , 要 善 于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深 化 改 革 , 不 断 优 化 税 务 执 法 方 式 , 着 力 提 升 税 收 法 治 化 水 平 ;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利 企 便 民 服 务 措 施 , 更 好 满 足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合 理 需 求 ; 要 深 化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, 推 动 税 务 执 法 、 服 务 、 监 管 的 理 念 和 方 式 手 段 等 全 方 位 变 革 ; 要 统 筹 推 进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, 整 体 性 集 成 式 提 升 税 收 治 理 效 能 。 税 务 部 门 在 具 体 工 作 实 践 中 , 应 围 绕 “ 四 精 ” 建 设 , 集 成 推 进 改 革 , 充 分 发 挥 税 收 在 国 家 治 理 中 的 基 础 性 、 支 柱 性 、 保 障 性 作 用 , 不 断 提 高 税 法 遵 从 度 和 社 会 满 意 度 。     1 . 推 进 精 确 执 法 。 《 意 见 》 提 出 2 0 2 3 年 基 本 建 成 “ 无 风 险 不 打 扰 、 有 违 法 要 追 究 、 全 过 程 强 智 控 ” 的 税 务 执 法 新 体 系 。 以 云 南 为 例 , 税 务 部 门 探 索 运 用 说 服 教 育 、 约 谈 警 示 等 非 强 制 性 执 法 方 式 , 让 执 法 既 有 力 度 又 有 温 度 , 做 到 宽 严 相 济 、 法 理 相 融 ; 探 索 推 行 非 强 制 性 执 法 , 推 动 税 务 执 法 理 念 和 方 式 手 段 变 革 , 提 高 税 务 执 法 精 确 度 ; 推 行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“ 首 违 不 罚 ” , 在 对 高 收 入 人 群 进 行 税 收 大 数 据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, 探 索 创 新 税 务 执 法 “ 提 示 提 醒 、 督 促 整 改 、 约 谈 警 示 、 立 案 稽 查 、 公 开 曝 光 ” 的 “ 五 步 工 作 法 ” , 提 高 执 法 震 慑 效 果 ; 修 订 印 发 《 云 南 省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》 , 为 保 障 税 务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、 营 造 公 平 公 正 的 税 收 法 治 环 境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; 探 索 税 务 执 法 区 域 协 同 , 协 同 重 庆 、 四 川 、 贵 州 、 西 藏 打 造 西 南 五 省 份 “ 跨 省 通 办 ” 服 务 专 区 , 推 进 实 现 区 域 间 政 策 执 行 标 准 化 、 税 收 征 管 一 体 化 、 税 费 服 务 便 利 化 。     2 . 推 进 精 细 服 务 。 《 意 见 》 提 出 实 现 从 无 差 别 服 务 向 精 细 化 、 智 能 化 、 个 性 化 服 务 转 变 的 要 求 , 到 2 0 2 3 年 基 本 建 成 税 费 服 务 新 体 系 。 随 着 纳 税 人 对 用 户 体 验 的 先 进 性 、 便 捷 性 、 友 好 性 、 稳 定 性 等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, 税 务 部 门 只 有 不 断 创 新 升 级 纳 税 服 务 的 理 念 和 方 式 , 才 能 满 足 信 息 社 会 条 件 下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不 断 变 化 的 需 求 。 以 云 南 为 例 , 税 务 部 门 聚 焦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关 切 , 注 重 系 统 观 念 和 问 题 导 向 , 着 力 解 决 税 费 服 务 实 效 性 、 便 利 度 、 精 细 化 不 够 等 问 题 , 持 续 提 升 办 税 缴 费 服 务 质 效 ; 推 行 “ 一 网 办 税 ” “ 一 门 办 税 ” “ 一 厅 办 税 ” “ 一 窗 办 税 ” , 拓 展 “ 非 接 触 式 ” 办 税 范 围 和 “ 最 多 跑 一 次 ” 事 项 覆 盖 面 , 迭 代 升 级 办 税 事 项 清 单 , 解 决 纳 税 人 多 头 跑 、 来 回 跑 的 问 题 ; 搭 建 集 成 信 息 精 准 推 送 、 即 时 沟 通 交 流 、 智 能 咨 询 答 复 、 线 上 宣 传 培 训 、 可 视 化 咨 询 等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税 企 沟 通 平 台 , 实 现 “ 远 程 帮 办 、 问 办 结 合 ” 的 办 税 缴 费 新 体 验 ; 创 新 建 立 重 点 项 目 “ 首 席 税 收 服 务 员 ” 制 度 , 建 立 “ 互 动 式 ” 机 制 , 推 行 “ 清 单 式 ” 管 理 , 实 现 全 过 程 、 点 对 点 的 闭 环 税 务 服 务 。     3 . 推 进 精 准 监 管 。 云 南 税 务 部 门 探 索 建 立 以 风 险 管 理 为 导 向 、 以 “ 双 随 机 、 一 公 开 ” 为 基 本 方 式 的 风 险 防 控 和 日 常 监 管 模 式 , 依 托 “ 互 联 网 监 管 ” 系 统 汇 聚 多 元 数 据 , 将 “ 双 随 机 、 一 公 开 ” 随 机 抽 查 比 率 与 纳 税 人 信 用 和 风 险 挂 钩 , 对 抽 查 对 象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多 维 度 研 判 , 科 学 合 理 定 位 风 险 等 级 ; 实 行 动 态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和 智 能 化 风 险 监 管 , 让 税 务 监 管 “ 无 处 不 在 ” 但 又 “ 无 事 不 扰 ” ; 健 全 以 “ 数 据 集 成 优 质 服 务 提 醒 纠 错 依 法 查 处 ”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自 然 人 税 费 服 务 与 监 管 体 系 ; 强 化 重 点 领 域 税 务 监 管 , 对 高 收 入 高 净 值 人 员 和 文 化 娱 乐 领 域 存 在 涉 税 风 险 的 人 员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, 不 断 提 高 重 点 行 业 税 收 管 理 规 范 性 。     4 . 推 进 精 诚 共 治 。 不 断 完 善 税 收 大 数 据 云 平 台 , 加 强 数 据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, 推 进 与 相 关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。 以 云 南 为 例 , 税 务 部 门 加 强 与 各 职 能 部 门 协 作 , 推 动 共 建 数 据 平 台 的 建 设 , 有 效 推 动 涉 税 数 据 的 省 级 集 中 、 实 时 共 享 , 实 现 涉 税 数 据 资 源 有 效 整 合 、 增 值 应 用 ; 从 层 级 、 类 型 、 频 次 等 维 度 梳 理 3 大 块 4 9 类 涉 税 数 据 需 求 , 与 教 育 、 公 安 等 2 1 个 省 级 部 门 签 订 数 据 共 享 协 议 , 与 生 态 环 境 、 残 联 等 1 5 个 部 门 建 立 税 收 协 作 机 制 , 信 息 共 享 范 围 覆 盖 税 务 部 门 日 常 征 管 所 需 9 5 % 以 上 的 数 据 ; 市 州 税 务 部 门 与 同 级 外 部 门 建 立 税 收 征 管 协 作 备 忘 录 , 签 订 非 税 收 入 征 缴 《 数 据 交 换 共 享 安 全 协 议 》 , 多 层 次 、 全 方 位 推 动 税 收 共 治 向 多 元 化 延 伸 拓 展 。     二 、 推 进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困 难     在 数 字 化 发 展 的 大 背 景 下 ,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涉 及 多 个 领 域 、 多 个 层 面 、 多 个 部 门 , 需 要 协 同 合 作 , 整 体 推 进 。 结 合 落 实 《 意 见 》 一 年 多 来 的 云 南 税 务 部 门 具 体 实 践 , 推 进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主 要 面 临 以 下 困 难 和 问 题 。     ( 一 ) 数 据 共 享 不 精 不 深 不 全     1 . 数 据 归 集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。 目 前 , 部 分 地 区 没 有 建 成 跨 部 门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, 实 施 部 门 间 数 据 共 享 难 度 较 大 。 从 内 部 系 统 看 , 存 在 系 统 碎 片 化 、 集 成 度 不 高 、 数 据 支 撑 力 度 不 足 、 内 部 数 据 孤 岛 等 问 题 。 从 数 据 质 量 看 , 部 门 间 数 据 质 量 参 差 不 齐 , 深 度 运 用 税 收 大 数 据 基 础 薄 弱 , 统 筹 力 度 还 需 不 断 加 强 。     2 . 外 部 数 据 没 有 形 成 共 享 机 制 。 目 前 税 务 部 门 与 外 部 门 数 据 对 接 大 多 采 用 “ 点 对 点 ” 方 式 逐 个 推 动 , 难 以 确 保 需 求 变 化 更 新 速 度 与 工 作 推 动 进 程 一 致 。 税 务 部 门 积 极 参 与 制 定 税 收 征 管 保 障 办 法 、 推 动 数 据 共 享 工 作 , 但 地 方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协 同 共 治 机 制 仍 未 完 全 形 成 , 不 同 部 门 数 据 共 享 标 准 不 统 一 , 税 收 数 据 充 分 共 享 的 局 面 仍 未 打 开 , 协 调 机 制 还 需 进 一 步 完 善 。     3 . 隐 私 数 据 难 以 按 照 传 统 模 式 共 享 。 风 险 管 理 质 效 与 数 据 质 量 紧 密 相 联 , 但 是 在 具 体 实 践 中 , 部 分 外 部 门 涉 及 个 人 身 份 隐 私 或 按 照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不 予 对 外 提 供 的 数 据 , 难 以 按 照 传 统 模 式 实 现 共 享 , 使 得 风 险 管 理 质 效 受 到 影 响 。 另 外 , 部 分 地 区 数 据 共 享 的 观 念 尚 未 形 成 , 外 部 门 不 愿 意 共 享 、 技 术 层 面 难 以 共 享 的 问 题 依 然 不 同 程 度 存 在 。     ( 二 ) “ 放 ” 和 “ 管 ” 科 学 统 筹 不 够     在 深 化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中 , 不 同 程 度 存 在 “ 放 ” 和 “ 管 ” 科 学 统 筹 不 够 的 问 题 、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执 行 成 效 在 地 区 间 不 平 衡 不 协 调 的 问 题 , 主 要 表 现 如 下 。 一 方 面 , 管 得 太 死 , 因 噎 废 食 。 有 的 地 区 为 了 严 格 防 控 风 险 , 要 求 纳 税 人 提 供 政 策 文 件 要 求 之 外 的 材 料 , 自 行 提 高 门 槛 和 条 件 , 不 仅 增 加 了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办 税 缴 费 的 负 担 ,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。 另 一 方 面 , 放 得 太 开 , 管 理 粗 放 。 有 的 地 区 缺 乏 完 备 的 制 度 约 束 体 系 , 税 收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科 学 性 有 待 提 升 ; 有 的 地 区 制 度 落 实 力 度 不 够 , 缺 少 跟 踪 问 效 的 问 责 机 制 ; 有 的 地 区 职 责 交 叉 、 管 理 缺 位 , 导 致 管 理 混 乱 、 隐 患 重 重 。     ( 三 ) 税 费 服 务 直 达 快 享 不 够 到 位    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, 依 托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逐 步 建 立 全 新 的 服 务 格 局 , 形 成 了 网 上 办 税 为 主 、 自 助 和 其 他 社 会 化 办 税 为 辅 、 实 体 办 税 服 务 厅 兜 底 的 办 税 模 式 , 但 依 然 存 在 办 税 过 程 “ 通 而 不 畅 ” 、 办 税 渠 道 “ 多 而 分 散 ” 、 办 税 事 项 “ 杂 而 不 简 ” 等 问 题 , 影 响 纳 税 人 办 税 体 验 。 政 策 宣 传 上 存 在 “ 泛 而 不 精 ” 的 问 题 , 难 以 提 供 “ 滴 灌 式 ” 的 精 准 宣 传 服 务 。 各 种 需 求 调 查 、 走 访 、 回 访 、 宣 传 辅 导 、 座 谈 会 等 的 开 展 , 均 需 要 纳 税 人 配 合 , 一 定 程 度 上 给 纳 税 人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打 扰 。     ( 四 ) 非 税 收 入 制 度 体 系 不 够 健 全     非 税 收 入 划 转 改 革 实 施 以 来 , 税 务 部 门 的 职 责 以 征 收 为 主 , 缺 乏 一 套 涵 盖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成 熟 完 备 的 全 流 程 全 链 条 的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体 系 , 存 在 法 律 不 够 完 备 、 制 度 不 够 健 全 、 管 理 不 够 科 学 、 技 术 不 够 先 进 、 机 构 不 够 合 理 、 缴 库 不 够 规 范 、 政 策 落 实 不 够 到 位 等 问 题 。 非 税 收 入 制 度 体 系 的 不 健 全 , 一 方 面 增 加 了 缴 费 人 的 遵 从 成 本 , 执 法 尺 度 不 统 一 造 成 了 事 实 上 的 不 公 平 ; 另 一 方 面 , 随 着 划 转 费 种 的 增 加 , 由 原 有 征 管 模 式 弊 端 衍 生 的 管 理 风 险 将 逐 步 显 现 , 给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带 来 严 峻 挑 战 。     ( 五 ) 税 收 大 数 据 人 才 体 系 支 撑 不 够     实 施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是 一 项 系 统 复 杂 的 长 期 工 程 , 要 做 好 向 数 字 化 、 智 能 化 、 精 细 化 的 转 型 升 级 , 需 要 业 务 和 技 术 两 者 的 深 度 融 合 , 需 要 既 有 行 业 经 验 也 有 数 据 知 识 的 大 数 据 相 关 人 才 体 系 支 撑 。 目 前 , 税 收 大 数 据 人 才 体 系 支 撑 不 够 , 存 在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稀 缺 、 复 合 型 管 理 人 员 匮 乏 、 数 据 业 务 人 才 培 养 难 度 大 等 问 题 , 特 别 是 边 疆 地 区 业 务 骨 干 外 流 等 问 题 还 十 分 突 出 。     三 、 进 一 步 推 动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落 地 落 实 的 思 考 和 建 议     2 0 2 2 年 是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初 见 成 效 之 年 , 也 是 改 革 攻 坚 之 年 。 税 务 部 门 亟 待 进 一 步 转 变 理 念 , 增 强 改 革 的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, 将 思 想 和 行 动 高 度 统 一 到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上 来 , 扎 实 推 动 《 意 见 》 落 地 落 实 。     ( 一 ) 推 进 社 会 协 同 数 据 共 享     加 大 税 收 征 管 保 障 办 法 贯 彻 落 实 力 度 , 融 合 破 解 部 门 间 业 务 壁 垒 , 健 全 完 善 与 外 部 门 数 据 共 享 模 式 , 稳 步 拓 宽 共 享 数 据 范 围 , 打 造 数 据 共 享 业 务 协 同 生 态 圈 , 构 建 一 体 化 政 务 大 数 据 体 系 和 覆 盖 各 部 门 的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。 建 议 由 政 府 层 面 统 筹 主 导 , 在 政 策 、 资 金 、 执 行 层 面 对 数 据 共 享 给 予 最 大 程 度 支 持 , 实 现 部 门 间 共 同 研 究 探 讨 业 务 协 同 整 合 的 需 求 , 形 成 职 责 清 晰 、 技 术 完 备 、 安 全 有 序 、 协 同 有 力 的 数 据 共 享 工 作 格 局 。     ( 二 ) 持 续 深 化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    处 理 好 “ 放 ” 与 “ 管 ” 的 关 系 , 深 入 推 进 税 务 领 域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,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优 化 税 务 执 法 方 式 , 完 善 税 务 监 管 体 系 , 推 动 税 务 执 法 、 服 务 、 监 管 全 方 位 变 革 。 牢 固 树 立 促 进 提 升 纳 税 人 遵 从 意 愿 和 遵 从 能 力 的 现 代 税 收 征 管 理 念 , 厘 清 征 纳 双 方 权 责 边 界 , 持 续 推 进 减 事 项 、 减 流 程 、 减 资 料 , 推 动 建 立 “ 办 事 不 求 人 、 审 批 不 见 面 、 最 多 跑 一 次 ” 的 政 务 服 务 新 环 境 , 进 一 步 为 市 场 主 体 松 绑 减 负 、 增 强 动 力 , 着 力 打 造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。     ( 三 ) 健 全 非 税 收 入 制 度 体 系     推 进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非 税 收 入 征 管 制 度 体 系 , 从 制 度 层 面 建 立 涵 盖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成 熟 完 备 的 全 流 程 全 链 条 的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体 系 , 提 高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法 治 化 水 平 。 按 照 税 费 协 同 治 理 的 理 念 和 思 路 , 参 照 税 收 征 管 规 范 , 推 进 建 立 分 费 种 征 管 服 务 操 作 规 范 , 推 进 非 税 收 入 征 管 方 式 从 事 项 、 流 程 、 经 验 驱 动 转 变 为 数 据 、 规 则 、 智 能 驱 动 , 切 实 提 高 征 管 质 效 。     ( 四 ) 完 善 优 质 高 效 的 税 费 服 务     持 续 开 展 “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” , 深 入 分 析 和 准 确 掌 握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, 全 面 改 进 办 税 缴 费 方 式 , 建 设 全 国 统 一 规 范 的 电 子 税 务 局 。 持 续 缩 减 纳 税 缴 费 次 数 和 时 间 , 依 法 简 并 部 分 税 种 征 期 , 减 少 和 免 除 烦 琐 报 备 事 项 , 切 实 减 轻 办 税 缴 费 负 担 。 进 一 步 畅 通 办 税 缴 费 服 务 渠 道 , 引 导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使 用 “ 非 接 触 式 ” 办 税 缴 费 方 式 , 积 极 推 行 智 能 型 个 性 化 服 务 , 实 现 从 无 差 别 服 务 向 精 细 化 、 智 能 化 、 个 性 化 服 务 转 变 , 打 造 优 质 高 效 的 智 能 税 费 服 务 。 完 善 税 费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, 畅 通 诉 求 有 效 收 集 、 快 速 响 应 和 及 时 反 馈 渠 道 , 维 护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合 法 权 益 。     ( 五 ) 加 强 税 收 大 数 据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  一 方 面 ,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要 大 量 吸 纳 和 培 育 精 业 务 、 懂 技 术 的 人 才 , 加 大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转 型 战 略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, 形 成 一 批 具 有 研 究 能 力 和 战 略 视 野 的 税 务 专 家 , 为 提 升 税 收 征 管 能 力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。 另 一 方 面 , 要 加 大 对 现 有 税 务 干 部 的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, 加 强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间 的 沟 通 交 流 和 学 习 , 促 进 人 才 转 型 升 级 , 合 理 配 置 人 员 , 做 到 “ 人 岗 相 适 ” , 确 保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。     ( 作 者 单 位 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云 南 省 税 务 局 ) 2 1 2 0 2 2 . 1 0 缓 缴 税 费 精 准 滴 灌 中 小 微 企 业 根 据 国 务 院 部 署 , 对 制 造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、 个 体 工 商 户 前 期 缓 缴 的 税 费 , 9 月 1 日 起 期 限 届 满 后 再 延 长 4 个 月 。 近 日 ,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表 示 , 税 务 部 门 多 措 并 举 , 力 求 让 延 续 实 施 的 缓 缴 税 费 政 策 落 实 既 有 速 度 , 又 有 精 度 , 更 有 温 度 。     税 务 总 局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司 副 司 长 付 扬 帆 介 绍 , 为 了 让 缓 缴 税 费 政 策 快 速 落 地 , 税 务 系 统 倒 排 工 期 , 争 分 夺 秒 , 确 保 政 策 直 达 快 享 。     在 政 策 落 实 精 度 方 面 , 力 求 做 到 “ 三 准 ” 。 政 策 指 向 准 , 精 准 识 别 继 续 享 受 缓 缴 税 费 政 策 的 制 造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, 继 续 给 予 优 惠 。 政 策 执 行 准 , 依 托 信 息 系 统 精 准 筛 选 可 享 受 政 策 的 企 业 清 单 , 自 动 延 长 缓 缴 期 限 , 同 步 制 发 配 套 政 策 解 读 , 明 确 具 体 问 题 口 径 和 操 作 办 法 。 政 策 辅 导 准 , 利 用 电 子 税 务 局 等 渠 道 开 展 政 策 精 准 推 送 , 通 过 1 2 3 6 6 纳 税 缴 费 服 务 热 线 等 渠 道 及 时 回 答 纳 税 人 咨 询 的 问 题 , 并 结 合 纳 税 人 特 点 开 发 针 对 性 辅 导 产 品 , 确 保 纳 税 人 应 知 尽 知 。     同 时 , 通 过 简 化 操 作 、 智 能 提 示 等 方 式 , 为 纳 税 人 享 受 政 策 提 供 最 大 便 利 。 税 务 部 门 优 化 升 级 了 信 息 系 统 , 无 需 纳 税 人 操 作 , 原 先 缓 缴 的 税 费 缴 款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4 个 月 。 对 纳 税 人 在 缓 缴 期 限 内 提 前 缴 纳 已 缓 缴 的 税 费 ,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提 示 纳 税 人 进 一 步 确 认 , 引 导 其 应 享 尽 享 。 对 在 9 月 1 日 至 公 告 发 布 前 已 缴 纳 入 库 的 缓 缴 税 费 , 纳 税 人 可 自 愿 选 择 申 请 办 理 退 税 并 享 受 缓 缴 政 策 , 税 务 部 门 将 提 供 “ 点 对 点 ” 退 税 服 务 。     统 计 显 示 , 缓 缴 税 费 政 策 自 2 0 2 1 年 四 季 度 实 施 以 来 , 全 国 已 累 计 为 3 0 5 万 户 制 造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办 理 缓 缴 税 费 5 2 5 6 亿 元 , 相 当 于 给 企 业 带 来 一 笔 “ 无 息 贷 款 ” 。 1 5 2 0 2 2 . 0 9 “ 营 业 外 支 出 ” 科 目 : 核 算 项 目 杂 , 涉 税 风 险 多 “ 营 业 外 支 出 ” 是 企 业 常 用 的 会 计 科 目 , 主 要 核 算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其 经 营 活 动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净 支 出 , 包 括 处 置 非 流 动 资 产 损 失 、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损 失 、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、 罚 款 支 出 、 捐 赠 支 出 、 非 常 损 失 等 , 项 目 比 较 繁 杂 。 笔 者 在 实 务 中 发 现 , 一 些 纳 税 人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, 容 易 忽 略 “ 营 业 外 支 出 ” 科 目 下 具 体 项 目 的 不 同 处 理 要 求 , 从 而 产 生 涉 税 风 险 。 风 险 点 一 : 资 产 损 失 确 认 证 据 不 合 规 案 例 某 公 司 为 生 产 型 企 业 , 一 项 价 值 较 高 的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因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而 损 坏 , 无 法 继 续 使 用 。 企 业 将 设 备 剩 余 账 面 价 值 扣 除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,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, 扣 除 凭 据 为 公 司 内 部 出 具 的 核 销 资 料 。 企 业 留 存 的 备 查 资 料 中 , 既 没 有 固 定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相 关 资 料 , 也 没 有 专 业 技 术 鉴 定 意 见 或 法 定 资 质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项 报 告 。 分 析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,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、 合 理 的 支 出 , 包 括 成 本 、 费 用 、 税 金 、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,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。 根 据 《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》 (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1 年 第 2 5 号 ) 等 相 关 规 定 ,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、 毁 损 损 失 , 应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相 关 资 料 、 企 业 内 部 有 关 责 任 认 定 和 核 销 资 料 、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, 专 业 技 术 鉴 定 意 见 或 法 定 资 质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项 报 告 等 。 否 则 , 相 关 损 失 将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。 实 务 中 , 一 些 纳 税 人 由 于 对 资 产 损 失 的 扣 除 规 定 掌 握 得 不 全 面 , 导 致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不 合 规 , 增 加 了 企 业 涉 税 风 险 。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根 据 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》 ( 财 税 〔 2 0 0 9 〕 5 7 号 ) 第 十 条 规 定 , 企 业 因 存 货 盘 亏 、 毁 损 、 报 废 、 被 盗 等 原 因 不 得 从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, 可 以 转 出 后 与 存 货 损 失 一 起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。 因 此 , 对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来 说 , 如 果 发 生 上 述 非 正 常 损 失 , 应 把 不 允 许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一 并 转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,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。 风 险 点 二 : 混 淆 罚 金 和 罚 款 相 关 概 念 案 例 某 企 业 因 经 营 不 善 , 营 业 外 支 出 中 列 支 多 项 罚 款 和 赔 偿 。 其 中 包 括 被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、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处 以 的 罚 款 , 以 及 依 照 法 院 判 决 , 支 付 职 工 的 工 伤 赔 款 、 死 亡 赔 偿 款 等 。 企 业 将 缴 付 的 罚 款 和 赔 款 一 并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,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。 分 析 营 业 外 支 出 核 算 的 项 目 中 , 既 包 含 允 许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项 目 , 也 包 含 不 得 扣 除 需 要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纳 税 调 增 的 项 目 , 纳 税 人 应 逐 项 分 析 判 断 。 就 罚 款 而 言 ,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条 第 ( 四 ) 项 规 定 , 纳 税 人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, 罚 金 、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,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。 纳 税 人 判 断 罚 款 或 赔 偿 是 否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, 应 以 罚 款 部 门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界 定 。 如 果 是 消 防 部 门 、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、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、 证 监 会 、 银 保 监 会 、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等 的 罚 款 , 一 律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。 笔 者 认 为 , 依 照 法 院 判 决 , 支 付 职 工 的 工 伤 赔 款 、 死 亡 赔 偿 款 等 民 事 赔 付 , 不 属 于 上 述 罚 金 、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范 围 , 而 是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、 合 理 的 支 出 , 因 此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。 风 险 点 三 : 滞 纳 金 性 质 分 不 清 案 例 某 企 业 因 银 行 贷 款 偿 还 逾 期 而 被 加 收 罚 息 , 同 一 纳 税 年 度 内 , 企 业 又 因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不 到 位 ,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消 防 罚 款 , 被 消 防 部 门 按 每 日 罚 款 数 额 的 3 % 加 处 罚 款 。 企 业 将 缴 纳 的 这 两 项 滞 纳 金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, 并 视 同 税 收 滞 纳 金 , 进 行 了 纳 税 调 增 处 理 。 分 析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条 第 ( 三 ) 项 规 定 , 纳 税 人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, 税 收 滞 纳 金 不 得 扣 除 。 由 此 , 不 能 税 前 扣 除 的 罚 款 所 孳 生 的 滞 纳 金 , 应 与 罚 款 本 金 一 样 ,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。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,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滞 纳 金 , 应 是 被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、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、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、 消 防 安 全 等 行 政 部 门 处 以 罚 款 , 由 于 延 迟 缴 纳 而 加 收 的 滞 纳 金 。 对 于 银 行 罚 息 、 迟 延 付 款 、 电 费 加 息 、 违 约 经 营 等 经 营 性 处 罚 , 因 为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, 因 此 , 笔 者 认 为 , 其 孳 生 的 滞 纳 金 , 应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。 2 1 2 0 2 2 . 0 7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再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, 具 体 内 容 是 什 么 ?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, 财 政 部 、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制 发 公 告 , 明 确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 0 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 0 0 万 元 的 部 分 , 减 按 2 5 %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, 按 2 0 %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。 相 关 问 答 问 :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, 今 年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到 : “ 对 小 微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 0 0 万 元 至 3 0 0 万 元 部 分 , 再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” , 请 问 该 政 策 具 体 内 容 是 什 么 ? 答 : 为 贯 彻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决 策 部 署 , 落 实 《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》 要 求 , 财 政 部 、 税 务 总 局 于 2 0 2 2 年 3 月 发 布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》 ( 2 0 2 2 年 第 1 3 号 ) , 持 续 加 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力 度 ,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 0 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 0 0 万 元 的 部 分 , 减 按 2 5 %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, 按 2 0 %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, 实 际 税 负 由 原 1 0 % 降 至 5 % 。 干 货 解 答 2 3 2 0 2 2 . 0 9 先 扣 除 费 用 后 取 得 凭 证 , 房 企 所 得 税 追 溯 扣 除 应 分 情 况 处 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完 工 年 度 , 普 遍 会 出 现 因 未 办 理 结 算 等 原 因 , 无 法 取 得 相 关 扣 除 凭 证 的 情 况 。 实 务 中 , 一 些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完 工 年 度 计 提 了 预 提 费 用 , 并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, 后 续 年 度 又 取 得 了 相 关 扣 除 凭 证 。 这 种 情 况 下 , 应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, 进 行 相 应 的 税 务 处 理 。 案 例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A 公 司 开 发 的 甲 项 目 , 于 2 0 2 0 年 达 到 完 工 条 件 并 全 额 完 成 销 售 , 应 确 认 实 际 毛 利 。 截 至 计 税 成 本 核 算 终 止 日 , A 公 司 与 承 包 方 B 公 司 签 署 了 总 价 为 1 0 亿 元 的 出 包 工 程 合 同 。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, A 公 司 已 于 2 0 2 0 年 之 前 和 2 0 2 0 年 , 向 B 公 司 支 付 价 款 合 计 7 亿 元 , 其 中 1 亿 元 为 2 0 2 0 年 支 付 。 A 公 司 共 取 得 B 公 司 开 具 的 相 关 发 票 6 亿 元 , 2 0 2 0 年 支 付 的 1 亿 元 , 尚 未 取 得 发 票 。 A 公 司 尚 未 建 造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的 预 算 造 价 3 0 0 0 万 元 ; 应 向 政 府 上 交 但 尚 未 上 交 的 报 批 报 建 费 用 2 0 0 万 元 。 在 进 行 2 0 2 0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, A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, 预 提 了 相 应 费 用 1 0 × 1 0 % 0 . 3 0 . 0 2 = 1 . 3 2 ( 亿 元 ) , 并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。 2 0 2 2 年 , A 公 司 取 得 B 公 司 开 具 的 该 出 包 工 程 发 票 2 亿 元 ( 其 中 1 亿 元 为 2 0 2 0 年 支 付 部 分 发 票 ) ,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发 票 4 0 0 0 万 元 。 同 年 , 向 政 府 上 交 报 批 报 建 费 用 2 0 0 万 元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票 据 。 税 务 处 理 时 , A 公 司 确 认 当 年 成 本 费 用 2 0 . 4 0 . 0 2 = 2 . 4 2 ( 亿 元 ) 。 A 公 司 认 为 , 根 据 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〈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〉 》 ( 国 税 发 〔 2 0 0 9 〕 3 1 号 ) 的 规 定 , 出 包 工 程 未 最 终 办 理 结 算 而 未 取 得 全 额 发 票 的 , 在 证 明 资 料 充 分 的 前 提 下 , 其 发 票 不 足 金 额 可 以 预 提 ,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 0 % ;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尚 未 建 造 或 尚 未 完 工 的 , 可 按 预 算 造 价 合 理 预 提 建 造 费 用 ; 应 向 政 府 上 交 但 尚 未 上 交 的 报 批 报 建 费 用 、 物 业 完 善 费 用 , 可 以 按 规 定 预 提 。 分 析 对 于 A 公 司 的 成 本 费 用 , 应 分 情 况 具 体 分 析 。 根 据 《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》 (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2 8 号 发 布 , 以 下 简 称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) 规 定 ,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在 管 理 中 遵 循 真 实 性 、 合 法 性 、 关 联 性 原 则 。 相 应 的 经 济 业 务 应 真 实 , 且 支 出 已 经 实 际 发 生 。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的 形 式 、 来 源 ,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等 相 关 规 定 , 并 与 其 反 映 的 支 出 相 关 联 且 有 证 明 力 。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应 当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发 票 、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, 且 相 应 支 出 在 该 年 度 没 有 税 前 扣 除 的 , 在 以 后 年 度 取 得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、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,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提 供 可 以 证 实 其 支 出 真 实 性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, 相 应 支 出 应 可 以 追 补 至 该 支 出 发 生 年 度 税 前 扣 除 , 但 追 补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5 年 。 换 句 话 说 , 准 予 追 溯 扣 除 的 支 出 , 应 为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发 生 , 但 未 取 得 合 规 票 据 的 支 出 。 本 案 例 中 , A 公 司 在 2 0 2 0 年 尚 未 建 造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, 报 建 费 用 应 向 政 府 上 交 但 尚 未 上 交 , 均 不 满 足 “ 当 年 实 际 支 出 ” 条 件 。 因 此 , 企 业 在 2 0 2 2 年 取 得 发 票 的 4 2 0 0 万 元 支 出 , 不 得 追 溯 至 2 0 2 0 年 扣 除 。 对 于 A 公 司 在 2 0 2 2 年 取 得 发 票 的 2 亿 元 , 也 要 细 分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。 其 中 , 2 0 2 0 年 已 经 支 付 但 未 取 得 发 票 的 1 亿 元 , 满 足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相 关 规 定 , 可 追 溯 至 2 0 2 0 年 税 前 扣 除 , 剩 余 1 亿 元 则 不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。 在 追 溯 扣 除 1 亿 元 后 , 该 合 同 在 2 0 2 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, 可 扣 除 成 本 费 用 7 亿 元 。 尚 未 支 付 也 未 取 得 发 票 的 3 亿 元 , 仍 然 可 以 预 提 费 用 1 0 × 1 0 % = 1 ( 亿 元 ) , 企 业 无 须 针 对 预 提 费 用 进 行 调 整 。 针 对 A 公 司 2 0 2 2 年 取 得 合 规 票 据 的 2 . 4 2 亿 元 , 应 追 溯 至 2 0 2 0 年 度 税 前 扣 除 1 亿 元 , 2 0 2 2 年 度 税 前 扣 除 1 . 4 2 亿 元 。 此 外 , 需 对 2 0 2 0 年 已 预 提 扣 除 金 额 1 . 3 2 亿 元 在 2 0 2 2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进 行 纳 税 调 增 , 避 免 重 复 扣 除 。 假 设 其 他 条 件 不 变 , 截 至 2 0 2 0 年 底 , A 公 司 已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方 B 支 付 1 0 亿 元 , 取 得 相 关 发 票 9 亿 元 。 在 进 行 2 0 2 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, A 公 司 按 照 国 税 发 〔 2 0 0 9 〕 3 1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, 预 提 了 1 . 3 2 亿 元 费 用 , 并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。 2 0 2 2 年 , A 公 司 取 得 B 公 司 开 具 的 该 出 包 工 程 发 票 0 . 5 亿 元 。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, A 公 司 2 0 2 0 年 支 付 , 但 在 2 0 2 2 年 才 取 得 发 票 的 这 0 . 5 亿 元 , 满 足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相 关 规 定 , 可 追 溯 至 2 0 2 0 年 度 税 前 扣 除 。 在 追 溯 扣 除 后 , 该 合 同 在 2 0 2 0 年 度 税 前 扣 除 的 部 分 为 9 . 5 亿 元 。 而 对 于 截 至 目 前 仍 未 取 得 发 票 的 0 . 5 亿 元 , A 公 司 仍 然 可 以 计 提 预 提 费 用 0 . 5 亿 元 ( 1 0 亿 元 - 9 . 5 亿 元 ) 。 也 就 是 说 , 企 业 应 追 溯 扣 除 0 . 5 亿 元 , 减 少 预 提 费 用 0 . 5 亿 元 ( 1 亿 元 - 0 . 5 亿 元 ) , 调 整 后 , A 公 司 2 0 2 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结 果 无 变 化 。 结 论 笔 者 认 为 , 针 对 房 地 产 企 业 , 如 其 扣 除 的 成 本 费 用 在 当 年 未 实 际 支 付 , 则 其 不 适 用 于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进 行 追 溯 扣 除 ; 如 当 年 已 支 付 但 未 取 得 合 规 扣 除 凭 证 , 后 续 取 得 可 依 照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规 定 进 行 追 溯 扣 除 , 追 溯 扣 除 金 额 以 当 年 已 支 付 金 额 为 限 。 在 发 生 当 年 未 取 得 合 规 凭 证 金 额 小 于 已 预 提 金 额 时 , 基 于 预 提 费 用 政 策 效 应 , 是 否 追 溯 扣 除 均 不 影 响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结 果 ; 在 发 生 当 年 未 取 得 合 规 凭 证 金 额 大 于 已 预 提 金 额 时 , 追 溯 扣 除 将 减 少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。 由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涉 及 预 提 费 用 、 应 扣 未 扣 追 溯 扣 除 双 重 政 策 , 需 要 将 业 务 发 生 、 款 项 支 付 作 为 判 断 标 准 。 基 于 此 , 建 议 相 关 企 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, 对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进 行 专 项 登 记 , 以 备 核 查 。 在 具 体 税 务 处 理 时 , 建 议 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及 时 沟 通 , 及 时 规 避 相 关 涉 税 风 险 。 2 5 2 0 2 2 . 0 8 1 0 万 以 上 , 重 点 稽 查 ! 税 务 局 刚 刚 通 知 ! 近 日 , 多 地 税 务 局 发 布 最 新 公 告 : 留 抵 退 税 1 0 万 元 以 上 , 要 重 点 核 查 。 1 、 用 好 系 统 促 成 效 。 依 托 税 收 大 数 据 应 用 平 台 、 金 税 三 期 系 统 和 货 劳 系 统 三 个 平 台 , 完 善 “ 一 户 式 ” 管 理 机 制 , 紧 扣 退 税 政 策 措 施 关 键 时 间 节 点 , 对 税 收 数 据 开 展 事 前 、 事 中 、 事 后 扫 描 监 控 , 重 点 对 三 张 报 表 与 企 业 申 报 数 据 比 对 分 析 , 及 时 发 现 风 险 疑 点 , 精 准 开 展 风 险 应 对 , 对 低 风 险 纳 税 人 进 行 提 醒 辅 导 , 对 中 风 险 纳 税 人 开 展 约 谈 评 估 , 对 涉 嫌 偷 逃 骗 税 、 虚 开 发 票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的 高 风 险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及 时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处 理 。   2 、 精 准 定 位 抓 重 点 。 在 税 收 大 数 据 筛 选 分 析 基 础 上 , 重 点 关 注 高 风 险 行 业 和 大 额 退 税 纳 税 人 留 抵 退 税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, 采 取 人 机 结 合 方 式 , 将 退 税 金 额 1 0 万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作 为 重 点 核 查 对 象 , 密 切 关 注 企 业 资 金 、 人 数 、 收 入 虚 构 条 件 , 企 业 变 更 登 记 , 虚 增 可 留 抵 税 额 , 长 期 留 抵 无 收 入 , 短 期 内 大 量 购 票 和 注 销 企 业 等 六 个 风 险 点 。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日 喀 则 市 税 务 局 :   1 、 通 过 抽 取 金 三 系 统 数 据 , 进 行 指 标 监 控 、 深 度 分 析 , 并 根 据 分 析 结 果 紧 盯 一 些 金 额 较 大 、 情 况 复 杂 、 风 险 较 高 的 退 税 企 业 。   2 、 紧 盯 “ 行 业 预 警 ” , 预 防 风 险 蔓 延 , 由 审 核 分 析 组 提 出 行 业 风 险 预 警 , 尤 其 是 紧 盯 光 伏 发 电 、 商 贸 批 发 等 高 风 险 行 业 , 分 批 对 照 分 析 。   3 、 紧 盯 “ 抽 查 快 反 ” , 做 好 风 险 复 核 , 按 照 “ 事 后 抽 查 ” 的 防 控 要 求 , 采 取 机 外 方 式 对 已 退 税 1 0 万 元 以 下 企 业 由 管 局 自 行 抽 查 , 抽 查 率 达 到 1 0 % 以 上 , 对 退 税 1 0 万 元 以 上 的 1 0 1 户 纳 税 人 进 行 人 工 复 核 , 覆 盖 面 达 到 1 0 0 % , 并 根 据 抽 检 情 况 建 立 高 、 中 、 低 三 级 风 险 等 级 , 提 高 复 核 针 对 性 和 准 确 性 。   另 外 , 8 个 重 点 领 域 行 业 5 种 行 为 仍 是 2 0 2 2 年 稽 查 重 点 : 针 对 农 副 产 品 生 产 加 工 、 废 旧 物 资 收 购 利 用 、 大 宗 商 品 ( 如 煤 炭 、 钢 材 、 电 解 铜 、 黄 金 ) 购 销 、 营 利 性 教 育 机 构 、 医 疗 美 容 、 直 播 平 台 、 中 介 机 构 、 高 收 入 人 群 股 权 转 让 等 行 业 和 领 域 进 行 重 点 稽 查 。 重 点 查 处 虚 开 ( 及 接 受 虚 开 ) 发 票 、 隐 瞒 收 入 、 虚 列 成 本 、 利 用 “ 税 收 洼 地 ” 和 关 联 交 易 恶 意 税 收 筹 划 以 及 利 用 新 型 经 营 模 式 逃 避 税 等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。 1 9 2 0 2 2 . 0 8 公 司 注 销 前 6 大 税 务 问 题 , 一 定 要 处 理 好 ! 有 很 多 老 板 不 愿 意 注 销 公 司 , 一 是 怕 麻 烦 , 二 是 害 怕 花 钱 。 一 、 印 花 税   印 花 税 是 平 时 容 易 忽 视 的 小 税 种 , 但 注 销 的 时 候 一 定 要 会 被 翻 个 底 朝 天 。 实 收 资 本 、 资 本 公 积 、 营 业 账 簿 、 租 赁 、 购 销 合 同 以 及 企 业 成 立 以 来 的 重 大 合 同 都 是 检 查 的 重 点 。   印 花 税 采 用 的 是 正 向 列 举 的 方 法 , 凡 是 《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》 中 规 定 的 合 同 , 都 应 该 缴 纳 印 花 税 , 相 反 没 有 列 举 的 , 则 不 用 缴 纳 。 建 议 企 业 先 自 查 一 遍 , 该 补 税 的 及 时 补 税 。   二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  财 税 [ 2 0 0 3 ] 1 5 8 号 规 定 , 老 板 自 公 司 借 款 ,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没 有 归 还 , 也 没 有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的 , 应 该 视 同 分 配 股 息 红 利 , 按 照 2 0 % 扣 缴 个 税 。   因 此 , 企 业 注 销 前 一 定 要 好 好 自 查 一 下 “ 其 他 应 收 款 ” 科 目 。   三 、 账 面 存 货 低 价 销 售   很 多 企 业 注 销 时 账 面 都 有 存 货 , 可 以 低 价 销 售 出 去 吗 ? 答 案 是 可 以 。   通 常 企 业 处 理 临 期 商 品 或 因 清 偿 债 务 、 转 产 、 歇 业 等 原 因 进 行 降 价 销 售 商 品 的 , 一 般 可 视 为 有 正 当 理 由 的 低 价 销 售 行 为 , 不 会 被 税 务 局 视 为 价 格 偏 低 而 进 行 核 定 。   四 、 账 面 库 存 分 配 给 投 资 者   一 家 商 贸 公 司 , 账 面 有 一 批 2 0 万 元 的 商 品 , 市 场 价 格 是 2 5 万 元 , 注 销 时 , 计 划 将 商 品 分 配 给 股 东 。   按 照 《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》 的 规 定 , 将 商 品 分 配 给 投 资 者 应 该 视 同 销 售 , 应 缴 纳 的 销 项 税 是 3 . 2 5 ( 2 5 * 1 3 % ) 万 元 。   五 、 库 存 损 毁 了 怎 么 处 理 ?   一 家 商 贸 公 司 , 在 注 销 时 发 现 , 一 批 1 1 3 万 元 的 存 货 由 于 管 理 不 善 毁 损 没 有 价 值 了 , 这 批 货 物 前 期 已 经 抵 扣 了 进 项 税 。   由 于 是 管 理 不 善 导 致 的 毁 损 , 注 销 时 应 该 转 出 进 项 税 1 3 ( 1 1 3 / 1 . 1 3 * 1 3 % ) 万 元 。   六 、 留 抵 税 额 能 退 吗 ?   根 据 财 税 〔 2 0 0 5 〕 1 6 5 号 的 规 定 , 企 业 注 销 后 , 期 初 存 货 中 尚 未 抵 扣 的 已 征 税 款 , 以 及 留 抵 税 额 , 税 务 机 关 都 是 不 再 退 还 的 。   企 业 可 以 将 相 当 于 该 部 分 进 项 税 额 的 货 物 销 售 给 关 联 公 司 , 产 生 销 项 税 , 同 时 能 给 关 联 公 司 开 具 进 项 发 票 , 将 留 抵 的 税 额 转 嫁 给 关 联 公 司 。   但 是 , 一 定 要 注 意 , 和 关 联 公 司 的 交 易 是 要 有 商 业 理 由 , 真 实 存 在 的 。 虚 开 发 票 不 可 取 ! 更 多 资 讯 关 闭 财 税 咨 询 领 域 精 英 行 业 顾 问 快 速 响 应 全 国 网 点 快 速 实 施 三 重 保 障 资 金 托 管 签 章 保 全 共 享 记 录 签 约 交 易 交 易 灵 活 满 意 付 款 产 品 智 能 财 税 电 子 发 票 进 项 管 理 发 票 查 验 纳 税 申 报 服 务 会 计 公 司 加 盟 解 决 方 案 仓 储 物 流 连 锁 机 构 资 源 回 收 商 务 合 作 加 盟 商 申 请 表 加 盟 商 真 伪 查 询 关 于 我 们 工 作 机 会 公 司 活 动 友 情 链 接 票 通 客 如 云 大 账 房 公 众 号 大 账 房 A P P 服 务 热 线 4 0 0 - 6 0 0 - 9 3 6 5 服 务 时 间 9 : 0 0 - 2 1 : 0 0 邮 件 咨 询 s e r v i c e @ d a z h a n g f a n g . c o m 公 司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大 钟 寺 东 路 9 号 京 仪 科 技 大 厦 D 座 3 层 东 区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1 0 - 2 0 1 9 大 账 房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京 I C P 证 1 6 0 1 7 2 号 | 京 公 网 安 备 : 1 1 0 1 0 8 0 2 0 3 1 0 4 4 您 的 申 请 我 们 已 收 到 , 请 耐 心 等 待 ; 我 们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在 第 一 时 间 与 您 联 系 加 盟 商 真 伪 查 询 × 建 议 您 : 1 . 输 入 公 司 全 称 重 新 查 询 ; 2 . 联 系 客 服 4 0 0 - 6 0 0 - 9 3 6 5 搜 索 该 公 司 为 大 账 房 加 盟 商 很 抱 歉 ! 未 找 到 该 公 司 × 加 盟 申 请 区 域 公 司 名 称 姓 名 * 手 机 号 主 营 业 务 加 盟 意 向   智 能 财 税   电 子 发 票   资 源 回 收   社 会 化 用 工 加 盟 大 账 房 × 申 请 提 示 您 提 交 的 信 息 我 们 已 收 到 , 请 耐 心 等 待 ; 我 们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在 第 一 时 间 与 您 联 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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